关于征求《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09-22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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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请于9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三楼法制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时,同时确定分管领导、联络员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贺倩,电话:0550-8028323

                  

    附件:1.《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明光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



    附件1:

     

    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区域范围为西至池河;北线:宁洛高速→洪武大道→道涵大道→抹山大道→雨相路;东线:女山大道→池河大道→宁洛高速;南线:城南大道→抹山大道→明珠路(双拥路)→滨河东路→京沪铁路→池河铁路大桥,形成合围区域。根据养犬管理工作实际,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适时对限制养犬区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管理等相关工作。军犬、警犬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对社区(村)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规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第六条 城管部门是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管理、收容救助,查处违规养犬等日常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犬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处置狂犬,配合城管部门做好违规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依法监督犬只诊疗活动,并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饲养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市场监督、卫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域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规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限制养犬区域内每户居民可以申请饲养一只小型犬。

      养犬人饲养小型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效的狂犬免疫证明;

      (四)遵守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限制养犬区域内一般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场所为尚未规划建设的自然村庄村民自建房,且有单独院落;

      (二)无饲养犬只扰民的不良记录;

      (三)圈养或者拴养;

      (四)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管理细则,由市城管执法局另行制定。

      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品种名录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农委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上述标准和品种名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免疫机构进行狂犬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具备资质的免疫机构名单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七日内,持免疫证明到市城管执法局确定的地点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由市城管执法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城管部门在发放犬只信息管理标识时,应当书面告知养犬人限制养犬规定和文明养犬要求。

      第十三条 提倡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禁止在限制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开放时间、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合法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绳、犬链牵领;

      (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约束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犬只进入。

      第十九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自行处置或者请求公安部门处置。无主狂犬由公安部门处置。

      第二十条 市政府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或者采取社会化手段,委托从事犬只收容救助的主体,负责收容救助送交的犬只。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鼓励将犬只送至收容救助场所。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宰杀收容救助的犬只和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限制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规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收容救助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符合本办法有关犬只饲养条件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狂犬免疫,领取免疫证明;不符合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规范管理,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各部门、街道、社区(村)密切配合,全面开展城区限制养犬工作,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科学养犬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养犬人素质,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卫生的生活环境。

    二、 工作目标

    总目标:建立并完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养犬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一是《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覆盖面达100%;二是犬只免疫制度进一步完善,犬只狂犬疫苗注射率达到90%以上;三是限制区养犬登记,登记率达90%以上;四是捕捉、收留流浪犬只,社会面上流浪犬只明显减少;五是群众有关养犬及养犬管理的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叶方毕同志任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城管执法局、明光街道、明东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经开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负责限养工作的日常管理,统筹谋划限养工作相关事宜,起草相关文件,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加强重点区域和地段的日常巡查,对明光、明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和市直各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城区限制养犬宣传工作,对违规养犬的典型案例给予媒体曝光。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发送限养宣传短信。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犬只登记管理、收容救助,查处城区无证养犬、违规养犬行为;受理、查处有关养犬影响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街头无照贩犬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饲养犬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处置狂犬,配合城管部门做好违规养犬管理工作。   

    (四)市农委。负责全市犬只的免疫工作,确保登记年检犬只免疫率达100%,对未登记犬只强制免疫;指导对犬只免疫、犬类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动物医院的狂犬疫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使用假冒疫苗。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涉犬经营单位依法取缔,对合法单位逐步规范;加大对涉犬药品和人用狂犬疫苗的来源、发放等渠道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对全市被犬咬伤、抓伤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和诊疗,对狂犬病防治工作进行宣传;加大对各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私人诊所的检查力度,查处使用假冒狂犬病疫苗行为。

    (七)明光、明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开展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养犬的行为。

    (八)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限养宣传工作,并将限养管理工作作为物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发动社区、居(村)委等基层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社区、居(村)委建立养犬自律会。

    (十)各社区、居(村)委。负责本辖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劝阻本辖区违规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十一)市规划局。负责绘制限养区域示意图。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限养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对养犬管理经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十三)市交通局。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单位加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车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和管理。

    (十四)市教体局。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限养的宣传教育,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十五)市文广新局。负责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限养的宣传工作,张贴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识。

    (十六)市文明办。负责将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内容和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十七)市作风办。负责将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工作纳入效能建设考评,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养犬进行监督。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6月)

    市政府成立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市限养办”),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限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限养办草拟《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科学划定养犬限制区域范围,选定养犬登记、免疫点,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动员宣传阶段(2018年7月)

    1、召开动员大会。7月份召开动员大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动员讲话。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与明光、明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签订限制养犬管理工作责任状。

    2、广泛宣传造势。宣传部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媒体在全市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上广泛开展宣传。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对所有在网用户发布限养宣传短信。限养区域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区要在机关庭院、社区、居民小区悬挂限制养犬的宣传条幅和标语。7月下旬,举办限养工作集中宣传活动,限养宣传车上街集中开展宣传,志愿者到指定地点发放限养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市民签名并参观限养宣传展板。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8月)

    主要针对违法饲养危险犬的,每户饲养多只犬的,不按规定携犬外出的,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以及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对严格管理区内违法饲养危险犬的、每户饲养多只犬的,要逐户上门宣传教育,发放《违法养犬通知书》,责令养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犬自行处理或送交犬只收容所;对不按规定携犬外出的、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超范围经营犬只的,要严肃教育批评,责令整改。工作中要给养犬人、经营者自行整改的时间,以引导文明养犬、守法经营。

    (四)执法管理阶段2018年9月—11月)

    本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集中受理和办理养犬登记;开展大规模的犬只免疫;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整治行动,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养犬行为,组织各个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开展整治。特别是对一些“犬患”问题突出的社区、路段、公共场所等区域,要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在短期内迅速形成整治高潮,力争取缔、处理一批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场所,解决一批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捕捉一批流浪犬只、遗弃犬只和违规犬只,打击、处理一批违反《办法》性质恶劣的养犬人。

    (五)检查考评阶段2018年12月)  

    市作风办、文明办对各相关单位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养犬工作进行考评,兑现奖惩措施。市限养办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保障。限制养犬管理工作是市政府当前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市直各成员单位要确保抽调人员到位,并服从统一管理。牵头单位要落实办公场所。市财政局要将限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二)认真筹备,全力推动。为确保《办法》实施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将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好。一是公布我市养犬限制区域范围,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宣传工作方案上报下发,并确定成员名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是选定免疫接种点和养犬登记点,做好犬只信息管理标识的登记工作。

    (三)突出重点,精心组织。重点抓宣传和执法两条主线的工作。在宣传上,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同时,开辟文明养犬论坛或专栏,积极引导群众文明养犬、科学养犬。街道、社区干部和公安、城管、兽医等部门,登门向养犬人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致养犬人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听取和征求养犬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建议或意见。社区、物业小区均要制作板报或悬挂横幅、标语,宣传有关法律、规章的精神,以及文明、科学养犬知识等。在执法和管理上,既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也要坚持人性化管理,讲究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讲究工作策略和方法,讲究社会效益和和谐。对“犬患”问题突出的社区、路段、公共场所等区域,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四)强化责任,严肃问责。要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市作风办、文明办要加强检查指导与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度。对管理工作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力度不大、措施和责任不落实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和物业服务等基层组织单位,也要担负起养犬管理责任,主动制定文明养犬公约,教育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五)联合执法,严明纪律。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对因养犬产生的环境卫生、动物防疫、以及违法养殖、经营犬类等问题,主要由市农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督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公安局要做好配合工作,并严厉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工作中,对于群众反映养犬的举报、投诉,各部门都要及时受理,做好记录,妥善处理,不得发生搪塞、推诿等消极作为和不作为现象。

    (六)长效管理,形成机制。限养区域各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宣传员的作用,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卫计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管理,防止出现反弹,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限养规定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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