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
||||||||||||
(一)法院部门 |
|
|
|||||||||||||||||||
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法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二)公安部门 |
|
|
|||||||||||||||||||
2 |
证照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公安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部门 |
|
|
|||||||||||||||||||
3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7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
|
||||||||||||||||||||
4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至10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
|||||||||||||||
5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77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基建项目按市政府办公室明政办〔2013〕37号文件:占用一般耕地的6-8元/平方 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自2019年1月17日起,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等别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四等地区,我市执行每平方米28元标准;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策;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6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6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财综[2016] 1194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
||||||||||||||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基本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按照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政办〔2013〕37号文件执行 |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五)财政局 |
|
|
|||||||||||||||||||
8 |
城镇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明光市物价局明价费〔2017〕17号 |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明光市物价局明价费〔2017〕17号 |
市污水处理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六)农业农村局 |
|
|
|||||||||||||||||||
9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5】34号 |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 文件 |
市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七)水务局 |
|
|
|||||||||||||||||||
10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滁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滁发改收费〔2016〕424号; 皖价费〔2017〕77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水务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1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77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基建项目按市政府办公室明政办〔2013〕37 号文件执行 |
市水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八)人防部门 |
|
|
|||||||||||||||||||
1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77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省发改委皖财综〔2019〕866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基建项目按市政府办公室滁政办〔2014〕33号文件执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2016-2020暂不征收。自皖政[2016]56号发文之日起,县以下地区房地产企业两年内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省政府同意,不再征收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
市人防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九)交通运输部门 |
|
|
|||||||||||||||||||
13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2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皖交运函〔2019〕204号;省政府皖政〔2018〕82号; |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
||||||||||||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市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
1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市税务部门、国土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2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财建〔2017〕638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财建〔2017〕1773号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
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
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基金账户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二)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
详见文件。基本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按照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政办〔2013〕37号;滁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16)292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详见滁州市财政局财综[2017]159号;财政厅财综[2017]3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4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基本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按照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政办〔2013〕37号文件执行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三)市林业局 |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15〕122号;省财政厅、林业厅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2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征收;详见文件 |
市林业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四)市税务局 |
||||||||
6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市税务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
|
7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市税务部门 |
|||
(五)市国税局 |
||||||||
8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税法字〔1997〕6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市税务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9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
市税务部门、国土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10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
详见文件。基本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按照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政办〔2013〕37号;滁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16)292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详见滁州市财政局财综[2017]159号;财政厅财综[2017]3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 |
市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
(六)市残疾人联合会 |
||||||||
11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
详见文件。基本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按照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政办〔2013〕37号;滁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16)292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详见滁州市财政局财综[2017]159号;财政厅财综[2017]3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 |
市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
注:1.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
||||||||
|
|
|
|
|
|
|
|
|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 标准 |
执收 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
||||||||||||||||||||||
(一)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初审转报 |
初步设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第12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工程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
|
|||||||||||||||||||||||
2 |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审核 |
资产评估报告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3条、第4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44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12条、第13条、第2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资产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 |
资产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资产评估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
法律意见书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法律意见书 |
律师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律师事务所 |
|
||||||||||||||||||||||||||||
审计报告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 |
审计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
||||||||||||||||||||||||||||
(二)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
|
|||||||||||||||||||||||||||||||
3 |
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财综【2015】34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资料;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6.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土地复垦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三)明光市环境保护局 |
|
|
|||||||||||||||||||||||||||||||
4 |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皖价服【2015】32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
||||||||||||||||||||||
|
|
||||||||||||||||||||||||||||||||
(四)明光市水务局 |
|
|
|||||||||||||||||||||||||||||||
5 |
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初审转报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7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
(五)明光市林业局 |
|
|
|||||||||||||||||||||||||||||||
8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
||||||||||||||||||||||
(六)明光市商务局 |
|
|
|||||||||||||||||||||||||||||||
9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新设立涉及国有资产出资 |
资产评估报告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1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11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股东其他财产出资开展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资产评估事务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
||||||||||||||||||||||
10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转报 |
验资报告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
验资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
|
||||||||||||||||||||||||
(七)明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
11 |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第89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 |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
12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转报 |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第1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
|
|
||||||||||||||||||||||
对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4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矿用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
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
|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19、2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
||||||||||||||||||||||||||
13 |
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10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
|
|
||||||||||||||||||||||
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9条、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
||||||||||||||||||||||||||
1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9条、3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8条、第9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1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
|
|
||||||||||||||||||||||
(九)明光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
|
|||||||||||||||||||||||||||||||
15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初审 |
验资报告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 250 号)第9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审验相关企业出资并出具证明文件。 |
验资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
||||||||||||||||||||||
(十)明光市消防支队 |
|
|
|||||||||||||||||||||||||||||||
16 |
消防 验收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5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
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 |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3.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
||||||||||||||||||||||
(十一)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
1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11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33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 91 号)第4条 |
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收费标准公开、公平、公正。3.按照自愿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等4. 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执收单位如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涉企保证金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市公管局二级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3 |
政府采购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供应商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
市公管局二级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挪用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4 |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项目实施业主方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 |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 |
1.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2.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80万元;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3.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参见责任事项。 |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6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建设工程承包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项目实施业主方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