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明光市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2-22 10:23
    【字体:打印

    市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1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499号)和《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明政〔2014〕33号)要求,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明光市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现将动态调整后的《明光市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皖发〔2021〕9号文件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6日起,我省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27号文件及省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20〕1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961号文件规定,增加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2021年第8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依据《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明光市县乡两级政府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明政〔2021〕16号),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原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为“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初审”的设立依据修改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88号)第7条”。

    (三)依据《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明光市县乡两级政府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明政〔2021〕16号),将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调整情况

    (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规定,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附件:2021年明光市县级涉企收费清单.doc


    明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明光市财政局

     

     

    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