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计划】关于印发2019年明光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5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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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胜利

    明教体201943                                             签发人李仁标

     

     

    关于印发2019年明光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滁州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教体财〔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9年明光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教育体育局           明光市财政局

    2019430

     

    2019年明光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滁州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教体财〔201915),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9明光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含职业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确定,我市所有学校为农村地区学校。

    第五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六条 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天、初中生5/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明光市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平均贫困面,各校要合理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第七条 向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第八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九条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含取暖费25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25元(含取暖费25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明光市共同分担,明光市比照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分担比例为60:32:8

    第十条 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以上补助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省、明光市60:32:8

    第十一条 依据中央和省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地方原来已经安排的公用经费资金不能撤出,防止挤出效应的精神,安徽省确定的地方保留生均公用经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小学10//年,初中15//年。以上所需资金全部由明光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送教上门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政策执行,我市分担比例为中央、省、明光市60:32:8

    第十三条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十四条 对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施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明光市财政、教育部门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明光市财政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杂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明光市教育体育局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九条 明光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加强明光市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参照《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478号)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明光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应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明光市教育体育局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严格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明光市政府和滁州市教育体育局、滁州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明光市教育体育局、财政部门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义务教育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明光市教育体育局将联合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继续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定期通报制度、绩效评价制度、重点监管制度,加强对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对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明光市教育体育局、明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抄送:明光市民生办

    明光市教育体育局                                              2019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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