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由明光市公安局编制。本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021年度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报告事项等六项内容。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认真落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规范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水平,不断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我市公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明光市公安局联系(地址:明光市龙山东路111号,电话:0550-8152440,邮编:239400)。
一、总体情况
市公安局坚持履行法定职责,抓紧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增强信息公开实效性能,丰富信息公开栏目内容,对主动公开目录进行了升级,全方位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方面
2021年我局重点围绕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主动公开信息,对照新修订信息公开目录制定分解任务,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163条。其中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领导活动信息45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5条,财务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和财政专项资金10条,精准脱贫2条,行政权力运行结果70条,新闻发布3条,政策解读15条,回应关切10条,监督保障3条等。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2021年,明光市公安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明光市公安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将网站(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做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突出公众需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回应群众诉求,完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和流程,确保公开质量,提升政务公开水平。
(四)平台建设方面
乡镇和市直单位无平台建设,为全市统一建设。
(五)监督保障方面
我局严格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面梳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要求、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确保了政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严格执行一事一审,确保了信息公开的保密和规范,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明显改善,有力地推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贯彻落实新《条例》和政务公开“六提六促”专项行动等情况
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设置印制宣传手册(折页)、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在公安局大楼大厅、公安局行政服务大厅等场所开展集中宣传和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营造新《条例》浓厚的宣传氛围。同时根据省、市文件统一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六提六促”专项行动,安排专人,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照政务公开“六提六促”专项行动主要内容,落实责任,制定方案,高标准推进,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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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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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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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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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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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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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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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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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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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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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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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部分单位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对外公开缺乏力度;
2、政务公开运行还不够到位,没有完全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3、少数单位公开形式比较单一,硬件建设还不够完善;
4、队伍人员力量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将把工作重点放在规范完善、巩固提高、建章立制、总结成果上,继续抓好硬件建设,结合实际,探索一些新的公开形式和途径,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档次和水平;
二是各警种、部门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多媒体专题片,并全面实行电子政务公开;
三是继续深化公开内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政务公开的实效性,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健全政务公开长效机制,促进政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增加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学习,提高政务公开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