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1-12 09:51
    【字体:打印

    《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明确临时救助是实现“救急难”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解决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问题导致的暂时基本生活困难,填补和扫除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盲区”,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2015年2月10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政府《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资格条件和认定办法”、“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应实行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共4条,主要阐述了《办法》出台的依据、遵循的原则和政府职责。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共2条,主要界定了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同时对5种不予救助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共1条,规定了“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共1条,按照省文件要求,从市级层面规定了临时救助最高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并明细了对因病、因就学、应突发灾害的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

      第五章 临时救助方式

      共1条,主要规定临时救助的救助的主要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共1章5条,规定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依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和工作实绩等因素,对市及各县、市、区予以的适当补助;

      (二)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预算。琅琊、南谯临时救助资金除省以上财政补助和其他渠道筹集外,剩余部分按照市区5:5进行配套,由两区先行救助,年末根据实际救助情况结算;

      (三)民政部门按不低于上年福彩公益金2%的比例提取当年临时救助资金;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共2章,内容为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临时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章 建立机制

      共3条,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第九章 监督管理

      共4条,主要规定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处罚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三、《办法》的创新点

      《办法》在充分体现国务院临时救助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实际,做了细化和深化,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基本原则方面。《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基本原则中增加了“快捷高效”的内容,规定:“简化程序,快捷便民。发挥救急解难功能,简化申报、审批程序,提高核查和办理效率,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从制度设计层面更好地体现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

      二是在对象范围方面。《办法》打破了户籍界限,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对救助对象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是在申请、审核、审批方面。《办法》规范了入户核查(含经济状况核对)、审批公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一系列操作规程,明确了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县乡两级政府的审核审批时限,充分体现了方便快捷。除紧急程序外,规定:一般程序应2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查、公示期2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工作2个工作日内办结,大大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救助更加及时。

      四是在救助标准方面。《办法》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了全市临时救助标准,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城乡间的对象、标准、程序的统一,实现了临时救助城乡统筹。在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投入的同时,将救助最高标准从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提高到10倍,进一步提高了临时救助水平。

      五是在保障措施方面。《办法》结合了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