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单位)批准,下列名称为标准名称,准予使用,特此公告如下:
在各类标识、公文证件、公开出版物、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等范围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简化。
明光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