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明光市蓝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2-1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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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登记程序合法,符合登记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明光市蓝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

    请你单位自准予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刻制单位印章、开设银行账号等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我局备案。同时要求你单位依法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请于每年330日前到我局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明光市民政局     

     2024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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