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明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19-04-0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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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逐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皖政〔2018〕8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滁政〔2018〕77号)和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残联印发的《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8〕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5月12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


    电子邮箱:mgsmzjvip@163.com

    联系电话:0550-8023743

    联系人: 姚凤颖

    邮政编码:239400

    附件:《明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明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逐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皖政〔20188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滁政〔201877号)和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残联印发的《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8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目标任务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对象、内容、标准、资金保障和工作流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

    1.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脱离、斜视、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2.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3.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4.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5.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6.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补助不超过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救助标准不低于制度实施前本地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政策)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手术类:手术费经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每人补助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自付部分达不到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包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训练周期为10个月。

    3、辅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5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不超过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6万元,以上辅具自付部分达不到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装配假肢、矫形器每年补助不超过1次,基本型辅助器具每2年补助不超过1次,助听器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人工耳蜗产品每8年补助不超过1次。

    (四)资金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给予兜底保障。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流程

    1.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光市居住证)以及含残疾儿童的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市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市残联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救助。手术类: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手术。康复训练类: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辅具适配类: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和基本辅具需求情况,每年集中组织1—2次评估、采购、发放或采取补贴方式进行。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采取补贴方式进行。

    4、结算。手术类: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申请审批表、手术医院病历材料复印件、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到市残联申领补助资金。康复训练类: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残联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申请审批表、康复训练相关材料、结算票据等材料到市残联申领补助资金。辅具适配类:申请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或其他基本辅具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申请审批表、发票到市残联申领补助资金。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市残联会同市教体、民政、卫健、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市残联要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明光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和通过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本地定点康复机构。

    (四)发改、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健、教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需与市残联共同商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五)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定点康复机构要按规定,配齐康复技术人员和康复器材,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负责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建立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救助管理、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七)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2.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3.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4.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5.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6.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7.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8.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9.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八)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非定点康复机构在资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与定点康复机构一致。

    五、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建设

      (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二)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系,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市残联要会同市教体、卫健、人社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残联、发改、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健、教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在市政府领导下,残联、发改、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健、教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为残疾儿童服务水平。

    残联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儿童筛查评估、审核、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定点康复机构业务指导以及档案信息留存与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定点康复机构的综合监管;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

    财政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卫健部门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充分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工作;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监管、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

    教体部门负责对承担康复项目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会同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中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发改、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和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审计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三)积极引导,营造氛围。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同时,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2018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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