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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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2016年5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办法》已经以省政府令名义印发,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也已经通过省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媒体朋友们也作了相关的简讯报道。在办法即将施行之际,我们将《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主要内容等再作详细的说明。

     

        一、《办法》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采取完善制度、加大投入等一系列举措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以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断加强救助场所基础设施、救助专业人才队伍和救助服务能力等方面建设,在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方面切实履行了救急难、兜底线的职能,保障了这类特殊弱势群体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的决胜阶段,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美好安徽”建设的民生底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同时也适应新形势对救助管理工作带来的转变,我省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制定这样一部《办法》,既是“社会政策要托底”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十多年来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一个升华。《办法》既保持了我省救助管理制度的政策延续性,又关照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性,为健全完善我省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流浪乞讨人员大多是具有特殊困难的特殊群体,因此《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一切以流浪乞讨人员所遭遇到的困境问题和救助需求为导向,人性化地从简从便制定工作流程,并充分照顾到不同受助对象的特殊需求,将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群众身边。

        首先,《办法》扩大了救助政策的惠及面。“济人之急,救人之危”,凡是陷入临时困境的人员都被纳入到临时救助的范围中来,只要是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身陷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都是流浪乞讨救助的救助对象,都可以向政府请求救助。全省救助管理机构也已实现了县级以上全覆盖,能够确保各类临时遇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

        其次,《办法》细化了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的各项救助服务的内容。不仅规定要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要求为其提供医疗救治、协助返乡、寻亲服务、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措施。

        第三,《办法》宏观构建了全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体系。一是明确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政府责任,制定了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保障职责不会踏空;二是按照标本兼治的长远思路,充分考虑到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和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稳固工作,设计了多层次的救助服务平台,使得群众的求助需求能够得到及时响应,回归社会和家庭后能够重获保障;三是强化了工作保障措施,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设施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救助能力建设上提供了政策支撑;四是明确了工作流程,把救助工作全链条上各环节的具体责任落到了实处,用制度保障救助机制的正常远转。

        第四,《办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救助服务,找到了政府职责和社会责任的连接点,使得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公共服务供给侧主体更加多元化,更有利于凝聚救助服务的合力。借此,我们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来。

     

        三、《办法》的贯彻和宣传

        安徽省民政厅将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办法》,适时专项督查《办法》在各地的落实情况。

        同时,也希望新闻媒体帮助省政府宣传《办法》的相关政策,让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类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工作;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一起参与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中来,特别是在发现报告、寻亲服务、专业护理等方面为我们提供帮助或者开展合作;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多提宝贵意见。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需要。2004年4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作出规定。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统一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扩大了救助范围,对救助程序和救助工作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与上位法保持统一,细化上位法所作的原则规定,有必要制定新规章,替代《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解决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现实问题的需要。我省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工作总体推进有序。目前全省已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78个,实现市县救助管理机构全覆盖,年均救助流浪乞讨人员8.3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6000人次。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在农村流浪乞讨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缺乏统一制度规范;救助程序、内容不完善;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分类救助、分类安置制度尚未建立。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二、《办法》对救助对象如何界定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既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也包括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既包括在城市的,也包括在农村的生活无着的人员。

        三、《办法》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规定了哪些救助渠道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通过自行求助、有关部门发现、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三种渠道获得救助服务。一是,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二是,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三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

     

        四、《办法》规定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哪些救助服务

        答:政府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服务。具体包括:(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4)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5)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6)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此外,还要为受助人员提供寻亲服务和接送返回等相关服务。

     

        五、受助人员能获得多长期限的救助服务

        答: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遇特殊情形,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特殊情形是指:(1)等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领的;(2)正在接受治疗的;(3)等待安置的。

     

        六、如何帮助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的受助人员

        答: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公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分类安置。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查明亲属、户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在居住登记地平等享受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

        七、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答: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八、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救助管理站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或者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救助管理站违反规定,对应当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不予救助,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核查职责,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等行为的,由主管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办法》还规定了哪些便民利民措施

        答: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对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在住宿、床铺安排和饮食等方面给予照顾。对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离站,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到站接领;不能接领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联系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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