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7-04-1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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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政策问答

    一、 什么是城乡社区协商,其具体内涵是什么?

    城乡社区协商主要是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等各种不同的主体,就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等所进行的协商,对问题的确定及解决的途径和方法达成共识,实现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的最大化。

    城乡社区协商是确定和解决城乡社区具有公共性、紧迫性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方法。在城乡基层,问题千头万绪,究竟哪些是亟待解决的公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和解决。通过社区协商的方式,各不同的利益主体相互讨论、平等协商,可以就问题的确定和解决形成共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不仅能够使问题得到顺利解决,而且能够使群众通过问题的解决而心满意足。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处理群众身边的事情、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事情容易处理,群众乐于接受。

    城乡社区协商是实现城乡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较好的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通过城乡社区协商,可以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公共利益和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城乡社区协商还是实现居民要求、基层问题向党和政府反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在城乡社区落实的一种较好的途径。如果说得形象一点,那么前者可以称为下情上达,后者可以称为上情下达。通过社区协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意见要求“面对面”,方针政策“面对面”,可以很好地实现党和政府与居民群众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构建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一方面让党和政府真实、真切地了解居民群众的所思所想,从而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另一方面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推进各项政策落地生根。

    二、为什么要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对于推进我国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多层级、制度化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的协商民主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等不同的方面和层面。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发生在城乡社区,在此意义上,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城乡社区协商应为我国整个协商民主体系的基础。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必将促进我国整个协商民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框架内的制度安排,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具体实践和生动体现。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将会通过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而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对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有着重大作用。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三、加强城乡社区协商需要遵循那些原则?

    城乡社区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城乡居民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一些根本性原则需要遵循: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协商程序、协商环节之中,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正确的发展方向;二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协商时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又要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三是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城乡居民广泛参与协商、自由表达真实意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要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保证协商成果合法有效;五是要坚持全过程协商,事前、事中、事后均可以协商,更加充分地体现民意;六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社区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四、为什么要建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制度?

    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协商的具体事务,有利于保障城乡社区协商的常态性和实效性。作为专门负责社区协商工作的常设机构,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有时间和精力根据需要,随时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充分动员和鼓励城乡居民参与社区政治和公共生活,不断强化城乡居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和社区认同感,保障城乡社区协商的常态性和实效性。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其成员也包含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社工岗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由专业社工负责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协助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等社区工作者运作社区协商事务和落实协商成果。

    五、《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有何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专门负责社区协商工作的协商主体,即建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由其作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协商具体事务。二是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社区协商平台,要求我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建立社区公益园(社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社区公益创投中心、居民QQ群、社区微信公众号等社区协商平台。三是进一步拓展了社区协商形式。要求我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采用村(居)民理事会、网格协商、社区茶馆会议、居民开放空间、社区工作坊等社区协商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社区协商程序。增加了由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的社区协商程序。

    六、城乡社区协商是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解决群众身边的事情,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完善和发展需要一定条件:一是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指导办法和工作方案。二是要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民主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促进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良性互动。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协商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四是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五是要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通过广泛政策宣传和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营造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促进基层民主实践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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