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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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体系包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8项内容。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对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脱贫攻坚工作中,社会救助更是发挥了兜底保障重要作用。

    下面向大家简要通报今年以来民政部门负责的相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保障标准。

    根据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2016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乡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调整一次。经滁州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18年7月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525元/月提高到5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2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试点工作的通知》(民社救函〔2014〕557号)要求,2015年,我市被确定为全省3个城乡低保统筹试点市之一。试点目标为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基本一致,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达到城市的70%。经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我市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统筹要求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我市达到试点各项指标要求。

    今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8 号)要求,试点地区城乡低保标准完全一致,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达到城市的80%,农村低保补差率不低于55%。经滁州市人民政府安排,我市继续开展城乡低保统筹试点工作。2018年7月,我市在完成城乡低保提标的同时,同步达到统筹试点各项指标要求。

    2、保障情况。

    截止8月底,我市有城乡低保对象21067人。1-8月发放城乡低保金5909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发放1937万元,农村低保发放3972万元。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438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311元。

    城乡低保2018年7月提标和实施新的城乡低保统筹试点指标后,7-8月,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458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367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达到了城市的80%,农村低保补差率达到65.5%。

    3、对象管理。

    今年以来,我市持续开展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和规范清理工作,截止8月,新增城乡低保937人,注销城1920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截至8月底,我市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447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滁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实施,今年7月起,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和分散分别由600元/月和545元/月提高到660元/月和600元/月,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450元/月和395元/月提高到500元/月和450元/月。照料护理标准以基本生活标准为基数,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完全自理的发10%,部分丧失的发15%,完全丧失的发20%。

    截止8月底,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新增115人,注销145人。

    农村敬老院运营维护实行等级评定和定额补贴制度,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等级,年补贴标准为7200元/人、6000元/人和4800元/人。2018年列支运营维护经费423万元。

    三、临时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临时救助侧重于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通过与其它社会救助措施的综合运用,有效开展了“救急难”工作。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状况,结合刚性支出情况综合确定。临时救助由民政局审批,小额救助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报民政局备案。截止8月底,临时救助919人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54万元。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也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一部分。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力度,通过收住、安置、资助返乡等措施,已基本保障街头无流浪乞讨人员。

    四、医疗救助工作

    1、救助对象和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包括直接救助和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边缘人群(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全额资助除低保边缘人群以外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直接救助以基本医保确定的合规费用为基数。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的封顶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100%;重点优抚对象封顶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最高为90%;城乡低保对象封顶线为1.5万元,救助比例为70%。对重特大疾病对象进行了重点救助,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在原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和5000元。

    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合规医疗总费用的10%给予医疗救助。

    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351”政府医疗兜底保障。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

    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危害度3级以上、公安部门列管)实施医疗兜底救助。根据《明光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政办秘〔2017〕20号)要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单次住院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在4000元以内的(扣除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等保障后),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

    2、救助情况。

    截止8月底,全市共实施救助17473人次、817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12567人次、293万元。实施“351”医疗兜底保障2237人次、97.57万元。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兜底救助360人次、253人、69.1万元。

    五、强化社会救助脱贫攻坚社保兜底保障作用

    我市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衔接,不断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水平,保障社保兜底脱贫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做到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不能通过就业和产业帮扶脱贫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

    二是做到对象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标准,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全面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工作。

    三是做到标准衔接。我市农村低保标准高于贫困标准。今年7月,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60元/月(合6720元/年),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367元(合4404元/年)。对农村低保中的A类和B类对象分别增发30%和20%的低保资金。

    四是做到管理衔接。我市对农村低保对象实施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民政和扶贫部门共享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今年5月起,集中开展了一次一般贫困户排查工作,共排查2856户、8003人,对疑似符合相关救助的,履行相关救助程序。截止8月,我市有农村低保对象16166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7226人,占农村低保人数的44.7%。

    另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两残补贴、临时救助和“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等都是社保兜底保障的重要内容。

    六、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

    从今年1月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系统正式投入使用,我市完全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网上审批,不再需要乡镇街道报送纸质材料,提高了审批效率。

    医疗救助2010年起实现了“一站式”救助服务,在县域内治疗的,出院时可以在办理医保后直接办理医疗救助;在县域外治疗的,在回来办理医保时也可以同时办理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和“351”医疗兜底保障与基本医保系统挂接,2017年实现了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2016年底全面建设完成,在使用过程中得到了不断完善,核对内容得到了不断拓展,实现了多部门、多系统的数据共享,全面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该平台除服务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外,还服务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审核审批和其他有需求的困难救助。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全面实现网上登记和救助。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系统正在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将实现各项救助的互联互通和协同,提高救助效率的同时,将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问题,让信息多跑路,受助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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