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管店养猪协会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受年度检查案

    发布时间:2020-03-12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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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民管罚字〔2020〕第3


    当 事 人:明光市管店养猪协会

    住所(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管店镇       

    联系方式:138****5045

    法定代表人:张**

    经调查,你会存在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且已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你会应自接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你会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你会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你会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或滁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民政局

                               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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