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明复字〔2023〕16号)

    发布时间:2023-11-0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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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明复字〔2023〕16号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县XX镇XX巷XX号。
    申请人:来安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县XX镇XX巷XX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来安县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县XX镇XX巷XX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地:明光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                           
    法定代表人:史瑞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明市监行赔决定〔2023〕1号),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明市监行赔决定〔2023〕1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其称被申请人在办理安徽XX度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过程中存在错误,对申请人民事合同中造成了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明市监行赔决定〔2023〕1号),以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其办理的安徽XX度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为由不予赔偿。
    本机关认为,不予赔偿决定仅系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先行处理的程序性行为,并非独立可复议的行政行为,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申请人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不予赔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在《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可以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确有不当,本机关已向被申请人予以指正。
    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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