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明复字〔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9-0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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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X不服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案

    明复字〔2023〕7号
    申请人:郭某,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明光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                           
    法定代表人:史瑞  职务:局长
    申请人郭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本案卷宗材料。本案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5月15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其在天猫商城某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白芸豆。根据申请人举报情况,前往被举报店铺所在的生产场所明光市池河大道阳光某府内街359-1-81号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在明光市某隆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发现该经营主体,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系统调取该企业联系方式,多次拨打,无人接听。执法人员通过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发现,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9月24日分别接到对申请人举报企业的投诉举报,经过我局调查,均未在上诉企业住所与该企业取得联系,经我局调查,均调查上述企业已被我局于2011年11月纳入经营异常目录。接到行政复议通知后,我局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于2022年12月15日已将经营场所迁移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某路某号经营。2、申请人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实际经营场所在湖南省长沙市,对申请人举报的上述企业,我局无管辖权。申请人应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上诉企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举报企业实际交易地址,以便我局向有管辖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但申请人没有向我局提供被举报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其根据快递单就能发现被举报企业实际经营场所)。申请人不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而向无管辖权的我局投诉举报上述企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天猫商城明光某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白芸豆食品,认为该商品商家宣传“餐前两粒,放肆嗨吃,淀粉糖分狙击手”系虚假宣传。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商家,要求查处该商家。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单位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在明光市某隆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发现该经营主体。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批后,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回复不立案。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9月24日分别接到对申请人举报企业的投诉举报,均未在上诉企业住所与该企业取得联系。2011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将该企业纳入经营异常目录。
    再查明,被投诉商家于2022年12月15日已将经营场所迁移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某路某号经营。
    上述事实有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申请人举报企业在明光办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1月10日将举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材料、2022年4月20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9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申请人举报申请人举报企业的回复、不予立案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明光某隆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5日将经营场所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某路某号,申请人于2023年5月1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此时本案被申请人对变更后的被举报人已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中已告知申请人应当由被举报人实际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故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经调查、审批等程序后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回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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