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明复字〔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10-1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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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某不服明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明复字〔2023〕11号
    申请人:姜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巷XX号。
    被申请人:明光市公安局,住所地人: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明光市公安局作出的明公(靳郢路)行罚决字[2023]1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本案卷宗材料。本案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明光市公安局作出的明公(靳郢路)行罚决字[2023]1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对申请人姜某的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没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是作为受害者身份前往国家信访部门、中纪委和公安部据实反映问题,反映刑事案件侦办及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国家信访局建议申请人去中纪委和公安部,故申请人从国家信访局出来以后,又去了上述两个地方反映。在信访过程中,申请人严格遵守信访秩序,单独前往,没有成群结队,没有吵闹和扬言。二、申请人没有胁迫明光市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人是依法逐级信访正常反映问题,不存在以信访方式施压。信访人在上级信访局登记,可能会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增加,但是这是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决定的,这种压力是各级人民政府正常的信访工作考核压力。三、申请人没有提出过非法诉求。申请人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是针对曹某和刘某的刑事案件在侦办和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查明案件中存在的账务混乱的问题,维护广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诉求不属于非法诉求,应受到政府重视和法律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姜某胁迫明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其非法诉求,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称的“试图以信访的方式给政府施压,胁迫明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姜某的非法诉求,扰乱了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事实和行为,对申请人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决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行为人姜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相关诉求,在国家信访局已告知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6日姜某再次到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国家信访局告知姜某如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另举报干部问题请将实际证据直接移交当地纪委监委。姜某在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后,在得到国家信访明确答复后又继续到中纪委、公安部反映情况,试图以信访的方式给政府施压,胁迫明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姜某的非法诉求,扰乱了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处理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事先告知、内部审批、决定处罚、送达等,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和诉讼等权利的程序,程序合法。三、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违法行为人姜某无理诉求应为涉法涉诉事项,为达到自身诉求,采取进京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形式以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已完全突破信访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单位秩序,经相关部门对其教育仍不改正,其违法信访行为既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也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理应收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并已执行完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姜某行政处罚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请求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6日,申请人针对曹某刑事案件在侦办和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去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国家信访局答复姜某如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另举报干部问题请将实际证据直接移交当地纪委监委部门。姜某在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后,到中纪委、公安部反映情况。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7月26日赴京上访的行为受案并对申请人及劝返人员进行调查。2023年7月28日明光市公安局对申请人询问笔录中申请人诉称“…我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和公安部反映明光市政府对曹某、刘某骗我钱的案件不作为的事情…,我认为只有通过信访才能让政府机关重视这个事情,才能查清这个事情,把我的钱要回来”。2023年7月28日明光市公安局对顾某询问笔录中顾某称“…我是明光街道花园社区干部,2023年7月26日了解到姜某去北京信访司信访,打她电话不接,后来她就关机了,街道安排王某、范某和我去北京接访姜某,街道又安排街道信访办胡某和花园社区干部熊某开车去北京接访姜某…对她反映的诉求,街道和我们社区多次上门对其解释教育,告知她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向法院和纪检部门反映,她始终不听,就是希望通过信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姜某多次到北京信访,街道和社区组织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接访,使我们不得不停下手上的工作去接访…这次因为她去北京接访,我从7月26日一直到28日疲于应付接访,手上的工作也停滞了,严重影响了街道和社区的正常工作秩序。”2023年7月28日明光市公安局对范某询问笔录中范军称“我是7月26日接到街道通知去北京接访姜某…姜某就是因为她跟曹某民间借贷问题上访,反映的是涉法涉诉问题,街道和社区多次解释沟通,进行教育,但是她因没得到曹某偿还的钱,多次执意去北京越级信访…街道和社区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应对这件事,导致我们很多本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影响了很多正常工作”2023年7月28日明光市公安局对胡某询问笔录中胡某称“…姜某多次信访,我们街道和社区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接访,对我们单位和手上的工作造成很大影响,我每次去接访她,都使得我手上的其他各项工作停滞一两天,后面还得加班完成相关工作,给我的休息也造成很多影响”2023年7月28日明光市公安局对熊某询问笔录中熊某称“姜某是我们社区的老信访户了,我在社区是负责信访工作的…从2018年至今,姜某多次信访,每次去信访的时候,我们单位都得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接访,对我们单位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就我个人而言,这两天因为她这次去信访的事情我手上的各种报表都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并且社区的工作不仅这一项,现在全市都在创城,我也参与在创城工作中,因为她信访,我两、三天的工作没有办法完成”,2023年7月28日明光市公安局对王某询问笔录中王某称“姜某的目的就是想通过信访给明光政府施加压力,以此来达到自己不合理的诉求…因为她这次信访,我手上的工作都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现在全市都在创城,我也参与在创城工作中,因为她这次信访,我两、三天的工作没有办法完成”。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姜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案件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信访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通用审批表、调取证据审批表、视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的信访及历次信访得到的答复均是“如不服裁决,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申请人在明知其所信访事项为涉法涉诉案件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情况下再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导致其户籍所在的社区、街道为接访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多人搁置手中工作,对属地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影响了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并不不当。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明光市公安局作出的明公(靳郢路)行罚决字[2023]1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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