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明复终止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11-07 11:02
    【字体:打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明复终止字〔2023〕14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上海XX区XX村。
    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明光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                           
    法定代表人:史瑞  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因不服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明光市某小吃部的投诉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撤回条件,本机关现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11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