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徽省公证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0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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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安徽省公证条例》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和优势,切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出台对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我省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立法的必要性

    (一)维护公证法制统一的需要。200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安徽省公证条例》,对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一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执业范围和程序、公证收费标准、公证员任职条件等作出新的规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解决公证现实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公证事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现实问题。一是执业监管方式有待完善。公证不仅要加强行政管理,还应当强化自律管理,发挥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执业活动的监督作用,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二是公证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条例》关于公证期限、复查、投诉处理等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公证能力建设有待加强,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全省现有公证机构86家,公证从业入员937人,其中执业公证员394人,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30余万件,人均年办证量近800件,人员数量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公证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公证改革试点相关经验有待立法巩固。我省作为国家试点省开展的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以及公证体制改革经验、做法,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巩固和提升。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公证行为,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立法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9章55条,修改后为7章46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

    一是界定了公证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二是细化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三是明确了公证活动的管理体制:实行司法行政部门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四是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证业务需求等情况;五是规定了担任公证员和聘用公证员助理的条件。

    (二)关于公证业务和公证程序

    一是明确了公证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公证事项和事务。二是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和种类进行了细化:三个条件和七种类型。三是完善回避的程序。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不需要回避的,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四是对公证活动有关的期限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公证复查的期限、公证复查的期限、公证机构主动复查的期限以及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期限

    (三)关于管理和监督

    一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包括:依法保障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依法检查、调阅公证档案和相关材料,开展考核评价;查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开;受理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投诉。二是规定公证协会的监督职责,包括:制定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受理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投诉或者举报;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三是规定公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责任赔偿、公证文书质量监督、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相关基金: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和福利基金。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审核、相关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责任。二是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的责任。三是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修订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1.增加公证利民、便民的相关举措。一是规定公证机构应当畅通咨询渠道,优化公证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进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办理效率。二是规定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指派公证员到其所在地为其办理公证。三是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办理流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公告,并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四是缩短公证受理期限,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证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推动公证机构核实难问题的解决。一是规定对公证机构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协助。二是规定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为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三是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和举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征信系统归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细化公证业务范围。一是增加指引性条款,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规定,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二是细化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货合同等七种类型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是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4.强化法律责任。一是增加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增加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公证实践,对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延误办理拒不设立公证事业发展基金、偿基金、福利基金、兼任与职责相违背的其他职务、利用办理公证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等六种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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