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项目属地原则进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进场限额标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单位可以通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库抽取或者公开招标等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承接主体。
三、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进场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优先使用徽采商城。未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按照《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关于使用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762号)《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后备案的通知》(滁公管〔2017〕49号)规定执行。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按《滁州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不再进场交易。
五、列入本《目录》的项目,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凡列入本《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达到”包含本数,“未达到”不包含本数。
七、本通知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版)》即行废止。
八、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2018年9月7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进场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1 |
工程建设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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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采购 |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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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工程进场限额标准执行工程建设进场限额标准 |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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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权交易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 |
车辆、土地、房屋单项资产原值5万元或批量资产原值10万以上的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电子设备、仪器设备的报废。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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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许经营权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项目 |
全部 |
5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矿业权出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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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村集体产权 |
农村集体产权 |
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评估价)及以上 |
7 |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 |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 |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
8 |
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
集中采购或带量采购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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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
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其他应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项目 |
全部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