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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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受理机构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转办和协调工作。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并作初步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个工作日内转业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有关科室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责任部门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责任部门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责任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责任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责任部门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条 各有关科室提供的信息应保持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一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责任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责任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至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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