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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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动我省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0〕24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省财政厅制定了我省《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情况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二、明确公开时限要求。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三、强化公开载体建设。县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公开预决算。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

    四、严格涉密事项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其中,财政部门审查政府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预算部门审查部门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对经预算部门按保密审查机制确定的涉密内容,可按规定不予公开并由预算部门负责。

    附件: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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