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明光市财政局关于细化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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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督促指导全市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创优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2023年全市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预算调剂有关规定

    年初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到“徽采云”监管系统确认采购指标、申报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任务书,做到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有关事项,除因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调整,导致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剂的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市委市政府批准增加政府采购预算,因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原因需要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调剂业务。采购人办理预算调剂业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详述调剂的理由,列明项目名称、金额、采购需求等,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尽早发布采购项目采购意向

    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公开采购意向或公开时间不足30日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三、正确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一)落实保证金减免政策。

    继续免收投标保证金、服务类项目履约保证金以及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2.5%,鼓励对信誉好的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使用保险、保函等代替现金缴纳货物类项目履约保证金。

    (二)继续落实预留份额政策。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对货物的生产商、工程的施工单位、服务的承接单位落实预留份额政策。其中:20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400万元以下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比例不得低于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采购人应当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明确预留份额比例或不予预留的原因。落实预留份额的项目不得再对投标的小微企业予以价格扣除优惠。

    (三)完善价格评审优惠机制。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四)全面落实预付款政策。

    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约定预付款比例,并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目前安徽省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https://jinrong.anhui.zcygov.cn/finance/letter?utm=a0017.b1868.c758920.4.97472550918a11edb1ffcbb1161fda83)已支持线上预付款保函开具业务。

    四、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

    采购人应当对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要求,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处罚。

    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发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告完整、准确的公开在指定网站,否则各级财政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有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并予通报的处理。

    六、签订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当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原则上,应当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公开,并在“徽采云”监管系统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合同签订时,采购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七、按时支付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款项

    “徽采云”电子卖场订单按照资金来源、采购品目分为关联采购计划及未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其中:使用预算指标且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应当在供应商上传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中完成支付;未关联采购计划以及未使用预算指标但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应当在供应商上传发票后30日内完成支付,并在支付完成后将支付凭证上传至“徽采云”监管系统合同支付管理模块内;逾期未能支付的,将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有关单位账号予以冻结等处理。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支付,原则上支付时间应为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上年未完成支付的合同,应当在“徽采云”监管系统合同指标切换中完成当年度指标切换,再进行支付。

    八、规范完成公务用车采购工作

    因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已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徽采云”电子卖场协议供货馆已关闭。目前,采购人采购车辆的,仅可选择进场交易,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框架协议采购完成后新增其他采购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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