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30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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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皖办发〔2022〕17号)、《中央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函〔2022〕1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2〕9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起草后,在征求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和苏滁高新区财政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17条,阐述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对资金投入比例、使用范围、调拨和分配、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做出规定。

    (一)明确资金范围。省对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含市直、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和苏滁高新区,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市直、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和苏滁高新区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的资金。

    (二)明确考核标准。2022年至2025年,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占比分别不低于9.4%、9.6%、9.8%、10%,且保持正增长,到“十四五”期末,市级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乡村振兴比例达到50%以上。

    (三)明确考核责任。按照“谁出让、谁使用”的原则,严格落实《实施方案》。若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和苏滁高新区未按比例计提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市财政局将统筹相关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工作。

    (四)明确使用方向。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乡村振兴12个方向。

    (五)明确使用方式。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及“四区”部署的重点项目,分别由市级或“四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标准等提出资金需求及分配意见,报政府或管委会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应当遵守对应项目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市县财政局和“四区”财政局可将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直接安排到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上。

    (政策解读: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兴德,政策咨询电话:321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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