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光市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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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明光市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21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8151285,电子邮箱:mgsjdy0730@163.com

    特此公告


    明光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7日


    明光市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精神,参照滁州市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1.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改革精神。坚决落实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的要求,维护中央权威。在中央和省市授权范围内,通过合理划分县以下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逐步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切实落实地方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县以下政府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2.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3.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央、省市部署,将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作出规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

    4.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按照中央、省市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时间节点,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县以下政府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划分原则

    1.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现有县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多、更好发挥乡镇(街道)级政府组织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乡镇(街道)政府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县级政府的财政事权。

    2.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在明光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适宜由县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执行权相应上划,并明确细化到市各职能部门;适宜由乡镇(街道)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级部门代乡镇(街道)级决策事项,保证各地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县市与乡镇(街道)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与乡镇(街道)之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3.激励乡镇(街道)级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乡镇(街道)级政府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乡镇(街道)级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4.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县、乡镇(街道)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县级并由县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乡镇(街道)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区分情况确定县与乡镇(街道)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划分

    1.明确县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县级政府在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县级政府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县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明光市政府直接行使,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的管理责任。县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乡镇(街道)级行使的,报经明光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乡镇(街道)级行使,并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或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对县级委托乡镇(街道)级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方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2.明确乡镇(街道)级财政事权。加强乡镇(街道)级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当地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乡镇(街道)政府财政事权,赋予乡镇(街道)级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乡镇(街道)政府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乡镇(街道)级财政事权由乡镇(街道)级政府行使,县对乡镇(街道)级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逐步将居民生活、社会治安、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事务、公共设施管理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乡镇(街道)级财政事权

    3.规范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共同财政事权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对公共文化、公共卫生、民生工程、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共同事权中县级承担部分,逐步明确地方财政事权划分

    4.建立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对财政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中央、省市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县乡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县级财政事权、县以下财政事权或共同财政事权。

    (二)完善县以下支出责任划分

    1.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级的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安排经费,县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乡镇(街道)级安排配套资金。县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乡镇(街道)级行使,要通过县乡财政体制结算安排相应专项经费。

    2.乡镇(街道)级财政事权由乡镇(街道)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乡镇(街道)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级乡镇(街道)财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乡镇(街道)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争取省级依法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专项补助和调整支出结构弥补。乡镇(街道)级财政事权如委托上级机构行使,乡镇(街道)级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县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中央、省市明确的共同财政事权内容,综合考虑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受益范围、外溢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县以下承担方式和相应支出责任

    三、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参照省市政府做法,适时成立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领导小组,财政、编制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从严从实从细全面落实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重点任务,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建立协调配套推进机制。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建立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三)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处理。在落实中央、省与地方财政事权设置要求的基础上,县与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乡镇(街道)之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明确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县级委托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四)完善县与乡镇(街道)收入划分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总体进程,适时调整县以下财政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县与乡镇(街道)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县级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乡镇(街道)财政事权的纳入县乡财政体制结算。

    (五)推动部门职责落实。比照中央、省市做法,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落实部门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责任,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市垂直管理机构与下级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六)督促乡镇(街道)切实履行财政事权。随着省与市以及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推进,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将逐渐明确。对属于乡镇(街道)的财政事权,乡镇(街道)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市要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乡镇(街道)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承担牵头责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部门出台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县与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

    (二)时间安排

    1.2018年。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国防、公共安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部署,稳步推进县与乡镇(街道)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初步形成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总结县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美好新明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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