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王荣罗
你于2017年10月至11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采伐了其从潘登余、潘登祥、潘君良、李从海四人手中购买的152株杨树。采伐位置位于明光市涧溪镇祝岗村上郢组西岗头庄西南洼地,被采伐杨树的位置均在林地范围内。经鉴定,王荣罗采伐的152株杨树立木材积共计16.6立方米,市场交易参考价值合计913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林法〔2021〕151号)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共计304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56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3日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明自然资规听权告字〔2023〕029号
被告知人:王荣罗
你于2017年10月至11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采伐了其从潘登余、潘登祥、潘君良、李从海四人手中购买的152株杨树。采伐位置位于明光市涧溪镇祝岗村上郢组西岗头庄西南洼地,被采伐杨树的位置均在林地范围内。经鉴定,王荣罗采伐的152株杨树立木材积共计16.6立方米,市场交易参考价值合计913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林法〔2021〕151号)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共计304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56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