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简介

    发布时间:2024-03-0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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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责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滁州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滁州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滁州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滁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管理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省、滁州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实施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加强管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市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办市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市林长制办公室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滁州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八)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按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防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训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领域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 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滁州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推进政策制度执行,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政策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强化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网络舆情、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文档、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效能、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等。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负责局党组及理论学习中心组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报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工作。管理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负责局统计和经济发展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值守。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成果管理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和指导工作。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行政审批服务股)。贯彻落实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承担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和相关审批事项的报批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四送一服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审批业务信息公开工作。

        (四)自然资源权益管理股。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本市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市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评价考核,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全市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城市风貌规划、编制控规、城市设计、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市建设项目预审工作。承担报省、滁州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耕地保护监督股。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八)地质矿产管理股(安全生产股)。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承担局安全生产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九)国土空间利用股。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土地收储、房屋征收等计划安排,科学划定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提出实施建议。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工程规划股。负责规划方案审查、报批。负责对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申请并提出勘察意见。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建设工程的放、验线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综合交通、道路网、市政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研究市政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配合规划区内的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红线、绿线的管理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股。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组织协调全市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查处自然资源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区域的重大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负责指导综治、信访、维稳工作。

        (十二)造林绿化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城乡造林绿化和草原治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和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交流和产业发展工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林长制工作股)。承担全市森林、草原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科技和智慧林业建设。承担全市湿地资源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林长制改革推进工作。承办市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承担市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政治处。政治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明光市人防大楼

    负责人:王凤龙(局长)            联系方式:81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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