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2020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
配租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明光公租房分配工作,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人员住房问题。根据《明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政[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配租方案。
一、配租房源情况
本次拟分配沙坝公租房小区78套,面积为35-45㎡。桂花苑公租房小区31套,面积为37-49㎡。体育路公租房47间,建筑面积为30㎡。
二、配租对象
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为城市居民低保无房户15户,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68户,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73人。
三、配租原则
坚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抽取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及承租房号。具体方法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安置在沙坝公租房小区电梯房,新就业人员安置在沙坝公租房小区、桂花苑公租房小区和体育路公租房小区楼梯房。
四、配租条件
<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3、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
<二>外来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提供编卡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市区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时在本市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五、租金标准
城镇低保户租金收取按照原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低保享受人口1人/15㎡,保障内按0.5元/㎡,超出按1元/㎡。沙坝公租房小区市场租金为3.5元/月·㎡收取。桂花苑公租房小区和体育路公租房小区市场租金为5元/月·㎡收取。
六、审核程序
<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
1、初审。明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明光街道办事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 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2、审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民政部门。
3、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后,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社、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确定租金档次。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在《明光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公安、人社、编办、经开区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会审。会审结果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会审结果作为办理依据。
3、在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用人单位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进行再次公示。复核公示结果作为审核部门办理依据。
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七、配租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来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和分配的房号。具体分配地点和时间等另行通知。
八、登记和管理
1、配租后30个工作日内保障对象要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明光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领取公租房的房门钥匙,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租。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承租方:
⑴隐瞒、虚假或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⑵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⑶无正常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⑷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⑸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⑹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