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明光市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8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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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更好的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若干意见》(滁政〔2014〕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7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明光市住建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gjsj123@163.com

    (三)联系电话:0550-8022110


    一、总体目标

    鼓励支持建筑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通过整合资源,以联合、重组、兼并、股份制等形式加快培育建筑领军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做精。力争创成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2-3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3家、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达80%以上,谋划特级资质企业1家。

    二、转型升级

    (一)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一批贰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带动全市建筑业全面升级,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明光市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增项专业类别、扩大承包范围。鼓励低资质企业整合和重组,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鼓励兴办、发展建筑产业化企业。

    (二)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开展多种经营,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引导和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将专业承包的主业做精做专。重点扶持一批防腐工程、装饰工程等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

    (三)规范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力度,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有计划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建筑技能岗位培训。引导、支持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实行劳务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支撑,鼓励建筑业总部企业发展。积极吸引外地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甲级及以上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并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计划。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园建设,以科技研发为导向,启动现代建筑研发平台,集合新能源房屋技术,推动轻钢结构产业,发展太阳能建筑材料与构件一体化、构件生产工业化、施工机械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发展现代建筑机电产业、现代建筑墙体产业。将建筑产业园发展为龙头骨干企业聚集,设计、生产、施工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与物流配套齐全的产业基地。

    (五)加快创先争优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积极争创优质工程、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步伐。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主持、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创新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扶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升级

    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企业奖励200万元;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取得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甲级监理资质和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的本地企业各奖励20万元;对新取得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乙级监理资质和乙级造价咨询资质的本地企业各奖励1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上台阶

    1、对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年度收入(以在税务部门开票收入为准)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超过20亿后,每增长5亿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凡本市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实行了联合、并购、重组的,因过户变更而新增成本费用的,给于一定的补贴。

    3、建筑业企业当年在我市入库增值税达30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相比增长的,按当年入库税款比上一年度增长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企业鼓励。企业所得税按当年入库税款比上一年度增长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奖励。

    4、对建筑企业在外地实际施工回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企业奖励。

    (三)鼓励企业创优创标

    1、对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承建企业和参建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奖励总承包单位4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黄山杯”、部级优质工程最高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20万元。获滁州市“琅琊杯”或其他地级市同等奖项,奖励总承包单位10万元。同一工程多次获奖的,就高奖励。

    2、对创成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奖励30万元。创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每项奖励20万元,创成滁州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每项奖励10万元。

    3、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建筑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建筑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2、对建筑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级、省级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1、金融机构对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将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鼓励对建筑企业开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

    2、建筑业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六)强化人才支撑

    1、鼓励建筑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引进人员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推动建筑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

    2、支持建筑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按政策规定对新录用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培训费。

    (七)减轻企业负担

    1、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及时返还各类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管理。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2、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八)优化发展环境

    1、建立领导分层联系帮扶企业机制。成立明光市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谋划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

    2、加快构建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和建筑企业、人员、项目信用数据库,将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定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

    3、完善建筑经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兑现奖惩。围绕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实行月统计、季度通报、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建筑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对优秀建筑企业及企业家给予表彰,对主营业务收入前五位的建筑企业,授予“建筑业五强”,纳税额前五位的企业,授予“建筑业突出贡献企业”。对当年入库税收超5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对当年入库税收超10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对当年入库税收超30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

    四、附则

    (一)由市财政设立奖励扶持建筑业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明光市建筑业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被一票否决的,当年不予表彰奖励。

    (三)本意见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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