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沉船打捞的公告
淮河航道明光段3号标下游右岸水域约400米处有沉船一艘(北纬32.5857°,东经118.1449°),存在通航安全隐患,影响通航秩序。为加强航道管理,优化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的规定,请沉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提交船舶所有权有效证书和打捞申请书等材料,二十日内自行打捞清除,逾期未提供沉船的船舶所有权有效证书等材料或未自行打捞清除的,我局将视为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无主船舶,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打捞清除。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晓东 联系电话: 15385002330
明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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