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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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财建〔2014〕584号)、《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突出绿色发展,优化秸秆综合利用方式,使秸秆打捆离田产业化、资源化变废为宝,减轻禁烧工作压力,实现秸秆禁烧“零火点”目标。

    二、奖补原则

    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涉及到县域经济考核内容,该项工作十分重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明光市实际,今年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优先支持用在秸秆收储离田、“五化”利用(肥料化、原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等方面,剩余奖补资金按照各乡镇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比例分摊。

    三、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新建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

    1. 建设要求:2020年新建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1处,占地面积  10亩以上(审批建设用地或农业实施用地),新建钢构厂房1000平方米(企业委托自主招标)以上,拥有必要的颗粒机、粉碎机、叉车等机械及电子地磅、用电设施、消防器材等,当年消化秸秆(稻壳)固化成型燃料量1000吨。财政奖补资金上限不超过企业自筹固定资金总投资的50%。

    2. 奖补标准: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点建设实行一次性奖补,分为三个等级标准:达到90分值以上(含90分);达到80-89(含80分);达到70-79(含70分)。经考核验收、第三方审核评分对应奖补60万元、50万元、40万元。最高上限60万元/处。

    3. 奖补资金来源:按照奖补标准,省级承担70%,本级承担30%。

    4. 奖补程序:企业提供材料申报,乡镇推荐,专家评审,市直相关单位验收,第三方审计,农业农村局研究并公示,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利用企业。

    (二)新建秸秆商品饲料化加工点

    1. 建设要求:2020年新建秸秆商品饲料化加工点1处,占地面积10亩以上(审批建设用地或农业实施用地),新建钢构厂房1500平方米以上(企业委托自主招标),拥有必要的打捆机、粉碎机、饲料压缩机、过筛机、叉车、电子地磅(30吨以上)、变压器、消防器材等,当年消化秸秆(稻壳)3000吨以上。财政奖补资金上限不超过企业自筹固定资金总投资的50%。

    2. 奖补标准:秸秆商品饲料化加工点建设实行一次性奖补,分为三个等级标准:达到90分值以上(含90分);达到80-89(含80分);达到70-79(含70分)。经考核验收、第三方审核评分对应奖补70万元、60万元、50万元。

    3. 奖补资金来源、奖补程序与上相同。

    (三)新建秸秆收储中心奖补

    1. 奖补要求:当年新注册收储中心,每个占地10亩以上(审批建设用地或农业实施用地),新建钢构仓储大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企业委托自主招标)、新购必要的打捆机3台、抓草机、装载机、运输车、电子地磅(30吨以上)、用电设施、消防器材,年收储秸秆3000吨以上,积极参与本地秸秆收储、运输、销售的规模收储中心企业或合作社。财政奖补资金上限不超过企业自筹固定资金总投资的50%等条件。

    2. 奖补标准: 验收达标后,实行新建规模化钢构仓储面积与当年收储量挂钩奖补。大棚面积分为1500平方米、2000平方米、2500平方米以上三个规格。并按照实际收储水稻、小麦、玉米等秸秆量作为奖补依据,每千吨补助10万元标准执行,对应最高奖补不超过60万元、70万元、80万元。

    3. 奖补资金来源与上相同。

    4. 秸秆量确认办法:确认依据包括秸秆收购相关台账、村公示、销售合同、销售磅单、发票、企业对公银行流水凭证等。

    5. 奖补程序:企业提供仓储大棚土地审批、自主招标、合同、发票及新购机械的合同、发票及秸秆量确认等材料申报,乡镇推荐,专家评审,市直相关单位验收,第三方审计,农业农村局研究并公示,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收储企业。

    (四)已建成8个收储中心收储量奖补

    1. 奖补要求:今年对参与收储午季(小麦、油菜)秸秆收储中心,本级财政给予政策支持。在明光市境内,对往年已建成的秸秆收储中心,具有秸秆打捆、运输、消防等机械设备齐全,当年收储午季秸秆量3000吨以上规模,给予政策奖补,午季收储量吨位达不到要求,不予奖补。

    2. 奖补标准 :仅对收储午季秸秆量按照每吨50元标准奖补。

    3. 资金来源:此项奖补资金由地方配套资金100%承担。

    4. 秸秆量吨位确认:确认依据包括秸秆收购相关台账、村公示、销售合同、销售磅单、发票、企业对公银行流水凭证等。

    5. 奖补程序:企业备齐上述材料,乡镇确认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直相关单位验收审核,并经第三方跟踪审计,会议研究并公示,奖补资金拨付到收储企业。

    (五)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奖补

    1.  奖补对象

    资金奖补对象为市政府认定的年利用秸秆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及以上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

    2.  奖补条件

    在明光市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秸秆制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原料化利用等;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

    3.  奖补原则

    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多用多补,分档奖补。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应与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结算票据吻合。

    4.  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水稻(稻壳)、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花生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补。为鼓励企业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

    5.  资金来源

    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来源由省财政补助70%;本市财政补助30%。

    6. 奖补程序

    (1)秸秆量吨位确认依据包括秸秆收购相关台账、村公示、销售合同、销售磅单、发票、企业对公银行资金流水凭证等。

    秸秆能源化颗粒燃料利用量确认,原则上秸秆量占30%,青贮玉米饲料,秸秆量不得超过50%。具体占比以检测报告为准。

    对于饲料化利用养殖场,由于秸秆是过腹利用,秸秆量确认依据:主要根据年养殖牛存栏数量以及收购秸秆台账来确定秸秆利用量,由当地畜牧站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数量为基数,加上年底第三方现场核查数量之和,期间内如有数量增减如实汇报,若不具实汇报,在抽查中,发现数量减少,双倍处罚数量。

    (2)奖补程序: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乡镇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直相关单位验收审核,并经第三方跟踪审计,会议研究并公示,奖补资金拨付到利用企业。

    对于饲料化利用养殖场,提供收购台账、磅单、镇村证明、养殖牛数量以实际核查数及出售动物检疫合格证数、第三方跟踪审计,农业农村局研究并公示,奖补资金拨付到利用养殖场。

    (六)其它政策

    在秸秆运销环节,开通秸秆运输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秸秆运输车辆装载方面要求。

    四、工作要求

    1. 成立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核拨工作。乡镇具体负责推进本辖区内秸秆收储运销、秸秆收储中心建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管理和补助申报、数量审核工作,市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

    2. 市直相关部门要对秸秆收购运销企业开展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工作。秸秆收购运销企业要认真登记填写秸秆收购台账、销售台账、储存加工台账、财务台账等,建立秸秆收储明细电子台账,做到实时更新完善,严禁弄虚作假。

    3. 乡镇和企业要做好秸秆堆放场地的安全管理,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置必要的防护网、隔离沟等,坚决杜绝火灾隐患。

    4. 各乡镇要加强监管,对于个人发现虚开单据或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企业责任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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