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1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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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种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本市农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2.受理:市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者需要服务的内容进行审查、赴现场进行调研考察;

    3.审核:市种子管理机构审核;

    4.认定: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其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5.上门服务:市种子管理站选派相关专家和专门人员上门开展专题服务。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种子管理站    电话:0550-8022750

     

     

     

     

     

     

     

     

     

     

     

     

     

     

    2.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自2006111日起施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执法大队、农技推广中心、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编制印刷材料-宣传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业执法大队    电话:0550-8022750

     

     

     

     

     

     

     

     

     

     

     

     

     

     

     

     

     

     

     

     

     

     

    3.农民施药技术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执法大队、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向本市植保、农技、农业执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市植保、农技、农业执法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所需服务进行了解、调查。

    3.服务:市植保、农技、农业执法机构安排培训。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业执法大队    电话:0550-8022750

     

     

     

     

     

     

     

     

     

     

     

     

     

     

    4. 农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6)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信用办[2016]1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各地、各部门应全部归集和公示涉及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种子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推广中心、植保站、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定后,主动公开决定的相关信息。

    六、服务时限

    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农业执法大队    电话:0550-8022750

     

     

     

     

     

     

     

     

     

     

     

     

     

     

     

     

     

     

    5.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继续实施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等21项民生工程。

    2.《安徽省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皖农科〔201258号):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要求,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

    二、承办机构

    市农委科教信息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职业农民:长期稳定从事农业、培训需求和愿望迫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且达到一定规模。

    电商人才:已开展或有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愿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有电脑和智能手机应用基础。

    五、服务流程

    1.遴选: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市农委确定的程序遴选对象。

    2.培训:围绕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民需求开展培训。

    3.认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培训合格的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以及电商人才进行统计造册。

    六、服务时间

    围绕一个农业生产周期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市农委科教信息科

    电话:0550-8034956

     

     

     

     

     

     

     

     

     

    6.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农业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

    二、承办机构

    市农委产业化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四、服务条件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5.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

    2)能够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

    4)政府和行政机构。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3.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4.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6.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7.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8.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六、服务时间

    按申报主体呈报相关材料的及时性来确定,一般时限为一年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其相关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收费(收费标准可上中国绿色食品官方网查询),各级农业监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中国绿色食品官方网站查询)

    八、咨询电话

    市农委产业化指导科   电话:0550-8022656

    7.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各级要开展家庭示范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二、承办机构

    市农经总站

    三、服务对象

    符合标准且提交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主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

    1.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2.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4.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5.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6.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7.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8.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五、申报材料

    1.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2.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3.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家庭农场台账;

    4.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6.“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7.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8.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9.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省(滁州市、明光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农经总站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市农经总站受理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到实地查看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3.认定和申报:对审核合格的家庭农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五天无异议的,组织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经总站   电话:0550-8029710

     

     

     

     

    8.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各级要开展家庭示范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二、承办机构

    市农经总站

    三、服务对象

    符合标准且提交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主

    四、申请条件

    (一)规模经营适度,可复制、可推广。

    种植型: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300亩,蔬菜(含瓜类,下同)达到20-50亩。葡萄、苗木花卉、茶叶、菊花等经果特色种植等达到20-50亩。

    养殖型:水面规模养殖100-200亩,生猪年出栏300-500头,羊年出栏达到100-300头,肉牛年出栏30-100头,奶牛年存栏50-100头,家禽年出栏3 -5万羽,种禽常年存栏5000-10000只。

    种养结合型:生产经营规模达到100 -200亩。

    对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量大和劳动力投入多的产业,可适当降低种养殖业规模。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家庭生产的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四)家庭生产经营管理资金投入、生产资料采购、季节用工和农产品销售收入等记录完备,能全面核算出家庭年总收益,并建立管理档案,建立财务核算制度。 

    (五)运用先进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均纯收益15万元以上,人均劳力收入5万元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家庭农场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和使用的优先评定(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五、申报材料

    1.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2.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3.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家庭农场台账;

    4.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6.“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7.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8.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9.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省(滁州市、明光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农经总站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市农经总站受理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到实地查看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3.认定和申报:对审核合格的家庭农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五天无异议的,组织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经总站   电话:0550-8029710

     

     

     

     

     

     

     

     

     

     

     

     

    9.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各级要开展家庭示范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二、承办机构

    市农经总站

    三、服务对象

    符合标准且提交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主

    四、申请条件

    明光市示范家庭农场:

    参照滁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申报。

    五、申报材料

    1.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2.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3.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家庭农场台账;

    4.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6.“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7.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8.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9.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省(滁州市、明光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农经总站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市农经总站受理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到实地查看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3.认定和申报:对审核合格的家庭农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五天无异议的,组织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经总站   电话:0550-8029710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农经总站

    三、服务对象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户

    四、申请条件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五、申报材料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农经总站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市农经总站受理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到矛盾双方所在村组调查取证。

    3.调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制作答复意见书。对答复意见书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经总站

    电话:0550-8029710

     

     

     

     

    11.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承办机构

    市农经总站

    三、服务对象

    市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五)农民家庭手工业;

    (六)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五、服务流程

    1.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2.负责对本市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3.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农经总站   电话:0550-8029710

    12.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承办机构

    市农经总站

    三、服务对象

    市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五)农民家庭手工业;

    (六)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五、服务流程

    1.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2.负责对本市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3.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农经总站   电话:0550-8029710

    13.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承办机构

    市农经总站

    三、服务对象

    市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五)农民家庭手工业;

    (六)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五、服务流程

    1.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2.负责对本市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3.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农经总站   电话:0550-8029710

    14.化肥零增长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化肥使用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四)强化技术支撑。省农委成立化肥零增长行动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好化肥减施综合技术研发重大专项。推动建立全省肥效监测网络,完善肥料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肥料施用和肥效评价数据。市、县各级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团队,围绕化肥使用零增长行动开展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

    三、服务对象

    农民或农业法人或经营主体

    四、服务条件

    农业劳动者、种植业生产经营组织具备土地承包种植或已获得耕地承包扭转使用权,承包土地已经用于养殖或林业除外。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需求的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市推广中心或当地乡镇农技站提出咨询申请。

    2.受理:市推广中心或当地乡镇农技站进行登记确认,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服务。

    六、服务时限

    12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

    电话:0550—8159025,8151854

     

     

     

    15.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皖农土函[2015]1073号(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委领导任组长的指导小组,委内相关处、局和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市)成立由农委(农业局)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加强财政、农垦、劳改监狱部门的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力争到2020年,耕地基础地力提高0.5个等级以上,土壤有机质提高0.2个百分点,耕地酸化、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提高耕地基础生产能力,确保在减少化肥的同时,保持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

    三、服务对象

    农民或农业法人或经营主体

    四、服务条件

    农业劳动者、种植业生产经营组织具备土地承包种植或已获得耕地承包扭转使用权,承包土地已经用于养殖或林业除外。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需求的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市推广中心或当地乡镇农技站提出咨询申请。

    2.受理:市推广中心或当地乡镇农技站进行登记确认,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服务。

    六、服务时限

    12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

    电话:0550-81590258181854

     

     

     

    16.种植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部门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户、种粮大户等

    四、服务条件

    为全市范围内的农户、种粮大户等提供无条件服务。

    五、服务流程

    1.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2.对新技术、新品种进行试验、示范,评测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价值。

    3.向全市农户、种粮大户等推广新技术、新品种。

    4.总结推广经验、效益等,制定技术规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电话:0550--8159025

     

     

     

    17.植物病虫害预报和预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

    三、服务对象

    农户、涉农社会组织、法人、种粮大户等。

    四、服务条件

    为全市范围内的农户、涉农社会组织、法人、种粮大户等提供无条件服务。

    五、服务流程

    1.按测报规范定期调查、普查。

    2.发现重大病虫情即时发布《病虫情报》。

    3.宣传发动,组织防治。

    4.调查防治效果,计算病虫害造成的损失,报上级相关部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

    电话:0550-81590258098088

     

     

     

     

     

     

    18.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农发[2008]13号):(四)强化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服务指导。各级植保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服务工作。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用药、防治技术和药械维修技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力争每个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积极引导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除化学防治以外的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综合防治。要及时向专业化防治组织发布病虫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要点,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及时开展应急防治。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专业化防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专业化防治组织在注册、工商登记、税务豁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小额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的防效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保险,为专业化防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

    三、服务对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服务组织向市植保、农技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市植保、农技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所需服务进行了解、调查。

    3.服务:指导申请人所在的植保、农技部门对申请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及时向专业化防治组织发布病虫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要点,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及时开展应急防治。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植保站

    电话:0550-81590258098088

     

     

    1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执法大队、农委农业科

    三、服务对象

    农产品经营主体、农户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编制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方案

    七、办理时限

    根据计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执法大队

    电话:0550-81590258022750

     

      

     

    20.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转报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6}14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二、承办机构

    市畜牧兽医局

    、服务对象

    畜禽养殖主体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上年度养殖工作总结;

    3.养殖场平面布局图;

    4.养殖场现有设施及设备清单;

    5、养殖档案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养殖场户申请;

    2.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

    3.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论证;

    4.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畜牧兽医局(0550-2270208

     

     

     

      

    21.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畜禽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二、承办机构

    市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养殖户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上年度养殖工作总结;

    3.养殖场平面布局图;

    4.养殖场现有设施及设备清单;

    5.养殖档案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养殖场户申请;

    2.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

    3.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论证;

    4.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畜牧兽医局

    电话:0550-2270208

     


     

    22.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畜禽养殖户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上年度养殖工作总结;

    3.养殖场平面布局图;

    4.养殖场现有设施及设备清单;

    5.养殖档案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养殖场户申请;

    2.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

    3.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论证;

    4.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畜牧兽医局   电话:0550-2270208

     


    23.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服务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农委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畜禽养殖户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上年度养殖工作总结;

    3.养殖场平面布局图;

    4.养殖场现有设施及设备清单;

    5.养殖档案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养殖场户申请;

    2.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

    3.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论证;

    4.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委畜牧兽医局

    电话:0550-2270208

     

     

     

      

    24.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承办机构

    市农委农村能源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农户

    四、服务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的农户、养殖户,个人及其农业合作组织。

    五、服务流程

    接受咨询。按农业部、省农委相关规定,义务接受全市范围内的农户、养殖企业、个人以及农业合作组织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农村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农委农村能源办公室

    电话:0550803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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