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农〔2019〕214号
关于印发《明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工作,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制定《明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明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2019年11月20日
明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一、投诉举报途径与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 0550—8022617
投诉举报传真: 0550—8022617
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mgsnwbgs@163.com
投诉举报地址:明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政府大楼1406)
二、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传真、举报邮件等举报信息。
(二)根据举报内容形成举报材料,请示分管领导,按分管领导批示送达办理部门并进行电话确认,明确该部门具体经办及处理人员。
(三)紧急举报投诉的做到当天提出处理意见,当天送办理部门办理。
(四)举报、投诉中发现有违法事实,报请局领导批示,确定立案查处的,加盖明光市农业农村局公章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投诉举报的处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四、举报、投诉处理的跟踪反馈
(一)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实行“七日反馈制度”,要求相关部门自接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七日之内对案件做出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明光市农业农村局质监股。七日之内未能及时进行处理,要求处理部门每隔七日进行一次信息反馈,说明未能及时处理具体原因。
(二)对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求食安委部门联合处理的,明光市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处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四)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
(五)利用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
(六)推诿、敷衍、拖廷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七)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八)将投诉人的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未经投诉人同意外泄,或转给被投诉的人员或部门的。
(九)投诉处理部门或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打击报复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投诉文档的保存
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顺序及时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查找及后续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