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管理单位、各股室: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我局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正确、有效开展,现将《明光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明光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 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对行洪、堤防安全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对行洪、堤防安全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对行洪、堤防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同意且无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对河道及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轻度危害的 未经同意且无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对河道及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中度危害的 未经同意且无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对河道及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施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对河道安全运行造成轻度危害的, 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施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对河道安全运行造成中度危害的 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施工,并扩大了施工范围,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对河道安全运行造成重度危害,并已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违法行为对行洪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对行洪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对行洪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
《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排污口日排污量小于40吨 排污口日排污量40-80吨, 排污口日排污量在80吨以上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小于40吨,或扩大排污口超过原许可日排污量20吨以下 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40-80吨,或扩大排污口超过原许可日排污量20—50吨 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在80吨以上,或扩大排污口超过原许可日排污量50吨以上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未超过200m3/日;地下水未超过50 m3/日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在200—400m3/日;地下水在50—200 m3/日,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在400m3/日以上;地下水在200m3/日以上 扩大取水量超过100 m3/日,或在地下水禁采区内取水或退水水质严重污染水体,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9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拒缴、拖延、拖欠时间不到1个月,在限期内仍没有缴纳的 拒缴、拖延、拖欠时间在1个月日—2个月。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缴纳等情节较重的行为 拒缴、拖延、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缴纳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0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已建成,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已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已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拒不安装节水设施,即投入使用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违法行为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 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2 |
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 |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对水体有轻度污染,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工程安全运行有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对水体有中度污染,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工程安全运行有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对水体有重度污染,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工程安全运行有重度危害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 |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不足200 m3/日,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日取水量不足300 m3/日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在20 0m3/日—600 m3/日,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量在300 m3/日—500 m3/日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在600 m3/日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量在700 m3/日以上,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如需改变施工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及改变施工方案时,未经审查同意,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 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及改变施工方案时,未经审查同意,工程投资额100万元—500万元的 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及改变施工方案时,未经审查同意,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二十五条禁止的活动,或从事二十六条的活动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活动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活动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活动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其中有(一)、(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
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设备取水能力100m3/日以下 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设备取水能力100—200 m3/日 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设备取水能力200 m3/日以上 对以上处罚标的接受或已缴罚款,但没有按期履行水行政主管机关所限定时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且情节严重 |
处以警告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
17 |
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其中有(一)、(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
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限制取水量100m3/日以下 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限制取水量100—200 m3/日 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限制取水量200 m3/日以上 对以上处罚标的接受或已缴罚款,但没有按期履行水行政主管机关所限定时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且情节严重的 |
处以警告。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
18 |
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其中有(一)、(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
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设备取水能力100m3/日以下 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设备取水能力100—200 m3/日 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设备取水能力量200 m3/日以上 对以上处罚标的接受或已缴罚款,但没有按期履行水行政主管机关所限定时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且情节严重 |
处以警告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9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
《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轻微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中度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较重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
《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对防洪轻微影响的 违法行为对防洪中度影响的 违法行为对防洪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违法行为对防洪轻微影响的 违法行为对防洪中度影响的 违法行为对防洪严重影响的 |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
《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中度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较重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4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并对防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逾期不改正并对防洪造成较重影响的 逾期不改正并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害后果不大的 危害后果较大的 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
违反防洪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7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
《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在江河、湖泊、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占用河道滩地,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未经批准影响防洪的 |
《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6000元以下罚款 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29 |
经营活动防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 |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活动防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6000元以下罚款 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0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 |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罚款 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 |
未经批准擅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的 |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 |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的各项活动的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 |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影响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的 较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的 严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35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日取水能力不超过1千吨 日取水能力1千吨—3千吨 日取水能力3千吨以上 |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
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许可标的日取水量不超过1千吨 许可标的日取水量1千吨—3千吨 许可标的日取水量3千吨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7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第五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日限制取水量或转让取水量1千吨以下 日限制取水量或转让取水量1千吨—3千吨 日限制取水量或转让取水量3千吨以上 对以上三种处罚标的已缴罚款,但逾期不改正,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且情节严重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
38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日取水标的在500吨以下;退水水质有30%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日取水标的在500吨—1000吨;退水水质30%—50%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日取水标的在1000吨以上退水水质有50%以上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情节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
39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标的年取水量在5万吨以下 取水许可标的年取水量在5万吨—10万吨 取水许可标的年取水量在10万吨以上 情节严重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
40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标的年取水量在5万吨以下 取水许可标的年取水量在5万吨—10万吨 取水许可标的年取水量在10万吨以上 情节严重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
41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第五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取水设备的取水能力在30 m3/小时以下 取水设备的取水能力在30 m3/小时—100 m3/小时 取水设备的取水能力在200 m3/小时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42 |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
《水保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
在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以上、三十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开垦面积小于1亩,经制止已停止垦种,没有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在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以上、三十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且开垦面积大于1亩,小于5亩的,已造成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经制止已停止垦种 在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以上、三十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且开垦面积大于5亩,小于10亩的,已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在四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且开垦面积10亩以上,已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
不予罚款 按每平方米一元处以罚款。 按每平方米一元五角处以罚款 按每平方米二元处以罚款; |
43 |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
《水保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面积小于5亩的,经制止已停止垦种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面积大于5亩小于10亩的,并已造成水土流失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面积大于10亩小于20亩的,并已造成较严重水土流失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面积20亩以上的,并已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
不予罚款 按每平方米零点五元处以罚款 按每平方米零点八元处以罚款 按每平方米一元处以罚款。 |
44 |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
《水保法》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 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
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5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
《水保法》第三十五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的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度以下的 坡度在三十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的 坡度在三十度五以上的 |
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二元处以罚款 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四元处以罚款; 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
46 |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水保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危害后果较轻的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危害后果较重的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危害后果严重的 |
罚款1000元 罚款5000元 罚款10000元 |
八、《安徽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47 |
未经批准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活动的 |
《省实施水保法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水土流失损失较轻的 造成水土流失损失较重的 造成水土流失损失严重的 |
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48 |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省实施水保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 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 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 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责令停业治理 |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49 |
不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从事影响河道安全的各种行为的 |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中规定的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按1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按1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0 |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造成轻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中度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