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试行)》《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试行)》、《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已经市级河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0月12日
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及时掌握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信息交流,根据《关于实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的通知》(皖水管函〔2017〕482号)要求,现制定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一、建立市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1、开辟市级河长制工作网站(或设置专栏),及时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2、市河长办负责人担任市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3、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二、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与编发
(一)信息简报。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3、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4、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各乡镇、街道河长办不定期编发,每月不少于3期,报送市河长办。
(二)信息专报。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1、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
3、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
4、其他重要事项。
各市直联系单位、乡镇、街道河长办一事一报,报送市河长办。
(三)工作通报。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1、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2、推行河长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中行政执法、司法情况;
4、河长制工作督查情况;
5、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市河长办定期编发,原则上每2个月1期,于双月月初印发。分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滁州市河长办。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一)信息报送要求
1、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应根据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将本部门、本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河长办。
2、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3、报送的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二)信息报送方式
分为日常报送、工作进展月报、年度工作总结三种方式。
1、日常报送。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应将本部门、本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适时报送市河长办,可一事一报,也可综合报送。但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一事一报,实时报送。
2、工作进展月报。自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市河长办将全面推行河长制月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及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滁州市河长办。
3、年度工作总结。自2017年起,每年12月5日前,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河长办应对本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年度工作目标和建议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市河长办。市河长办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滁州市河长办。
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 激励制度(试行)
为全面推行明光市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问责
(一)考核结果运用
1、 依据《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年市级考核验收办法》对各乡镇、街道河长办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由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度排名倒数第二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对其发出预警提示。
2、对连续3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河长,实行“一票否决”,建议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对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河长,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
(二)责任追究
1.被考核对象对在河长制工作考核中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实行河长制工作考核责任终身追究制,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二、激励制度
(一)表彰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表彰类型
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
(三)评选条件
表彰结合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原则上三年一次。
1.“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对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按三年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排在前2名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
2.“优秀河长”评选条件: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河长。
(四)奖励形式
市政府向受表彰的集体授予“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奖牌,向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优秀河长”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