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河道、湖泊非法采砂整治暨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处置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2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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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巩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成果,有效打击非法采砂和涉砂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河湖稳定,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安全,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缔淮河河道非法采砂船舶工作的通知》(皖水政函〔2018〕1369号)、《安徽省淮河非法采砂治理行动方案》(皖水政函〔2018〕1416号)和《滁州市淮河非法采砂整治暨非法采砂船舶处置工作方案(2018~2019年)》(滁水政〔2018〕2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重要讲话精神,以2018年6月21日水利部在蚌埠市召开的淮河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重点,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河湖安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九)《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十)《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二)《明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三、整治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分类处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河道湖泊采砂管理,通过落实“一船一档”,全面分类梳理采砂船舶具体情况。采取疏堵结合,奖惩并举,依法处置的措施,在2019年12月底前(淮河干流明光段于2019年5月20日前)完成取缔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任务,解决采砂船舶治理难题,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淮河干流明光段河道采砂管理总体可控,境内其他河道、湖泊基本杜绝非法采砂及滞留的采砂船舶。

    四、整治范围

    淮河干流明光段及相关内河、湖泊。

    五、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对非法采砂行为、涉黑涉恶势力及“保护伞”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治非法采砂船只。按期完成非法采砂船只取缔任务。采砂船只取缔前,严格落实集中停靠管理制度。

    (三)整治修造、改装采砂船只问题。对船舶生产、修造企业和非法改装点进行调查,对违规企业进行整治,对非法改装点坚决取缔。

    (四)整治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问题。对运砂船只(浮吊船)装运非法开采河砂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五)整治河道滩地堆砂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堆砂场,已设置的尽快清除。利用经批准的码头装卸河砂的,要规范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暨非法采砂船舶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明光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暨非法采砂船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七、实施步骤

    (一)定点集中管理阶段(3月28日起至处置结束)

    集中停靠。限定时间对所有采砂船舶实行定点停靠,对未按时到达指定停靠点的,予以强行拖至集中停靠点。(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沿河湖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集中看管。按照《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集中停靠点的管理,固定“一船一档”信息,建立集中停靠点监控和责任追究机制。整治期间暂停变更船舶所有人,对擅自离开集中停靠点的,视为情节严重,按照船舶强制拆解标准处置。(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沿河湖乡镇人民政府)

    (二)分类梳理核验阶段(3月28日起至4月10日)

    信息公告。制定《关于开展明光市河道、湖泊采砂船舶处置工作的公告》,通过主流媒体、手机短信和集中停靠点宣传,并限时要求船主提交证明,申请登记为具体采砂船的船主。逾期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船。(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司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沿河湖乡镇人民政府)

    权属核验。按照“一船一档”资料,组织对登记申请核验,并在主流媒体和集中停靠点公示核验结果。公示期结束,能确认所有权的船舶,引导船主转行或拆解。不能证明所有权人的船舶,纳入无主船范畴。(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沿河湖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

    (三)分类依法处置阶段(4月11日起至5月10日)

    无主船舶:拍卖所得“一船一档”,履行公告程序后,统一拍卖拆解,所得上缴财政。(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沿河湖乡镇人民政府)

    有主船舶:梳理存在有效权属关联的船舶案底,对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或达到没收标准的,予以依法没收。对达不到没收标准,可以依法处置的,鼓励其参加政府组织的统一拆解。(牵头单位:水务局、公安局,配合单位:沿河湖乡镇人民政府

    (四)巩固提升阶段(长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河道、湖泊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在巩固采砂治理良好效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涉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辖区内再次出现的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以及为非法采砂服务的设施、设备,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解。(牵头单位:水务局,沿河湖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八、拆解管理

    (一)拆解企业。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拆解企业。拆解企业按照可追溯程序完成拆解工作,并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责任单位:水务局)

    (二)拆解标准。船体完全分解为不可逆状态。(责任单位:水务局)

    (三)经费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财政局,水务局)

    (四)分类拆解措施。

    1.无主船舶。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没收予以竞拍,并进行“一船一档”登记,所得全额上缴财政。竞购人选择核定范围内拆解企业按照可追溯、可验证程序拆解。(责任单位:水务局)

    2.有主船舶。

    1)自行拆解:对选择自行拆解的,允许自行选择核定范围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可追溯、可验证程序完成拆解,经验收合格后,残值所得归船主本人。(责任单位:水务局)

    2)强制拆解:对有主船舶的强制拆解,竞拍所得依法依规处置,残值不足以抵扣费用的,依法追索。(责任单位:水务局)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调,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处置工作,在定点集中管理、分类梳理核验和分类依法处置等阶段,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确保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宣传,分流引导。要大力宣传本次处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依据政策,协助有条件的船主转产转业和自主创业,为处置活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标准,强化措施。要按照不可逆的标准完成拆解工作,按照可追溯的标准、健全拆解台账,做好拆解过程全程监督工作。

    (四)依法行政,确保安全。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安全执法和阳光执法,保障工作目标顺利实现。要加强预防,避免群体事件和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政府。

     

    附件:明光市河道非法整治暨非法采砂船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附件:

     

    明光市河道、湖泊非法采砂整治暨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一、沿河道、湖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精心组织河道、湖泊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取缔的宣传发动,协助和配合市水务部门做好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拆解、处置工作。处置期间负责预防和处理信访维稳事件,处置完成后,要做好防范反弹工作。

    二、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湖泊采砂管理牵头工作,加强对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处置工作的领导,负责河道、湖泊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集中管理、发布处置公告、制定处置流程等。组织相关部门分类梳理、依法处置具备合法所有权的有主船舶。要加强重点水域、敏感水域、重点时段的日常巡查工作,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未经许可擅自离开集中停靠点的行为。

    三、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处):负责依法履行航道通航安全监管职责,配合开展河道、湖泊采砂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航道内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有序。

    四、市公安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河道、湖泊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处置工作现场秩序,依法打击涉嫌犯罪、妨碍公务、阻挠执法、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砂黑恶势力,保障执法行动有序进行。

    五、市司法局:负责河道、湖泊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处置工作方案合法性审查,指导应对相关行政诉讼及复议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河道、湖泊非法及滞留采砂船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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