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0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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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

    (明)文综罚字〔2023〕8号

    当 事 人:明光三剑客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82MA******41

    法定代表人:**

         所:明光市104国道南侧**********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 月8日20时15分,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刘艳(12080821004)、王芮(12080821016)两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明光市104国道南侧********、**号的明光三剑客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随机对该场所内上网人员身份证件进行查看,现场发现50号机位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并通过现场负责人让其出示身份证件查看,初步核实该消费者姓名为王*,身份证号为3411822007******17,由于该名消费者未携带身份证件,以上信息为消费者王*通过手机电子身份证查询后提供。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取证。

    2023年6月9日,经审核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3年6月15日,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当事人明光三剑客网吧下发了编号为:(明)文综调通字〔20223〕8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6月16日,明光三剑客网吧法定代表人人王**携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明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经调查查明:

    明光三剑客网吧机器编号为50号的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为:姓名,王*,身份证号码:3411822007******17,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明)文综检字〔2023〕060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6月8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张,证明明光三剑客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明光三剑客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4.《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人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五十八条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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