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文综罚字〔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8-24 09:03
    【字体: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文罚字〔20239

    当 事 人:明光市文华书店(赵**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182MA******X5                                         

        **

         所:明光市****右侧第*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6121052,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刘艳12080821004、吴玉莹12080821017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明光市****右侧第*明光市文华书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现场发现该场所在售《现代汉语小词典》、《新华字典(第12版)》出版物存在纸质粗糙等问题,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具上述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合计4本出版物(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告知其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将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023年6月14日,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2023年6月14日,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把涉案的4本出版物分别邮寄至各出版社进行认定。

    2023年6月26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对署名为该出版社的1本图书《新华字典(第12版)》认定结果送鉴的样书印刷所用材料、防伪信息与该馆图书相符,系该馆正式出版物。

    2023711日,德宏民族出版社对署名为该出版社的1本图书《成语多用小词典》认定结果该图书版权页版次为2017年1月第1版,印次为2017年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5000。经核实,该书未在本社办理相关重印手续,非该社正规出版物

    2023713日,吉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对署名为该出版社的1本图书《现代汉语小词典:缩印本》认定结果样书为该社出版的正规出版物。

    202387日,中南出版传媒集团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对署名为该出版社的1本图书《袖珍成语词典》认定为系山西唐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山西黎城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的正规出版物。

    2023年8月10日,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向明光市文华书店(赵**)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8月10日,明光市文华书店经营者**携带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至明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本次调查询问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退还当事人3本经出版社认定为正版出版物的图书,并制作《退还物品清单》。同时对剩余没收的1本出版物向当事人出具了德宏民族出版社的认定函。被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在该书店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并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2023年8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明)文综检字〔2023〕060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6月12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7张,证明明光市文华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3.明光市文华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明光市文华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成语多用小词典1本,证明明光市文华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6.德宏民族出版社关于出版物《成语多用小词典》认定的复函1份,证明明光市文华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经核算,涉案出版物成语多用小词典》共计1本,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3.8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已经**的出版物《成语多用小词典的销货单据,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定性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综上,明光市文华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著作权法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成语多用小词典1本,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的行政处罚。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38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