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文综罚字〔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11-1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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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

    (明)文综罚字〔2023〕13号

    当 事 人: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182MA******3N

       者:**

         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镇**村**组**号

    2023年8月13日20时10分,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刚婷(12080821005)、吴玉莹(12080821017)等3名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明光市**镇**村**组的一户村民家门口。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孙**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正在办丧事演出,两辆舞台车上有演员正在进行歌唱表演活动。从现场负责人孙**处了解到本次演出是由主家王明选委托其寻找两个唢呐班,其中一个唢呐班正是孙**作为负责人的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本次演出前该唢呐班已经向村里进行了报备。此次演出内容主要是歌曲和民间小调。本次演出该唢呐班共邀请了2名演员,分别为一男一女。一个是明光本地的,一个来自江苏盱眙。执法人员要求查验该唢呐班取得的相关证照,当事人只出示了《营业执照》,未能出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记录取证,并对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负责人孙**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

    2023年8月14日,经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2023年8月14日,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当事人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孙**)下发了编号为:(明)文综调通字〔2023〕1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8月15日,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孙**)经营者孙**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明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孙**)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明)文综检字〔2023〕080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8月13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9张,证明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孙**)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孙**)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事实;

    4.《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023年10月18日,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孙**)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进行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9日,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孙**)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法享受的权利等内容。

    2023年10月26日,经营者孙**向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递交了书面陈述。

    2023年10月30日,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第二次集体讨论,对案件陈述复核内容逐一进行研究、讨论。局党组一致认为该案件不符合从轻或者免于处罚情节。故对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孙**)经营者孙**提出的陈述要求不予采纳,并已于2023年11月2日将陈述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明光市孙殿兵音乐队**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并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 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及《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中“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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