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文综罚字〔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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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文罚字〔202310

    当 事 人:明光市博雅书店(朱*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182MA******3A                                         

        者:*

         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路****号****楼底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6121114,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刘艳(12080821004)、吴玉莹12080821017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路****号****楼底层明光市博雅书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现场发现该场所在售《医疗卫生系统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医疗事业单位考试临床专业知识1000题出版物存在纸质粗糙且无ISBN码等问题,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具上述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合计5本出版物(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告知其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将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0231016日,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对署名为该出版社的1本图书《医疗卫生系统临床医学专业知识》认定结果送鉴的样书使用的是该社的书号,在该社开具印刷委托书。

    2023年11月15日,滁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剩余4本出版物出具鉴定,鉴定结论为送鉴样品《医疗事业单位考试临床专业知识1000题为非法出版物

    2023年11月16日,明光市博雅书店经营者朱*携带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至明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本次调查询问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退还当事人1本经出版社认定为正规出版物的图书,并制作《退还物品清单》。同时对剩余没收的4本出版物向当事人出具了滁州鉴定委员会确认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果。被询问人承认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并对店内销售的非法出版物来源做出说明。

    经查,涉案4本出版物《医疗事业单位考试临床专业知识1000题》均属于赠品,是搭配着《医疗卫生系统临床医学专业知识》一起售卖,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此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信息聊天截图显示,《医疗事业单位考试临床专业知识1000题》共进货4本,剩余4本,故无违法所得。

    2023年11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明)文综检字〔2023〕060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6月12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张,证明明光市博雅书店(朱*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3.明光市博雅书店(朱*《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明光市博雅书店(朱*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医疗事业单位考试临床专业知识1000题》4本,证明明光市博雅书店(朱*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6.2023年11月15日,滁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函1份,证明送交鉴定的4本出版物《医疗事业单位考试临床专业知识1000题为非法出版物

    综上,明光市博雅书店(朱*发行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4并处罚款人民币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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