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文综罚字〔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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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

    (明)文综罚字〔2023〕15号

    当 事 人: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43  

    法定代表人:刘**   

         所:明光市****号

    接明光市西环路派出所案件线索移交,2023101420时左右明光市西环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位于明光市****号的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内有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全程录音录像。根据明光市西环路派出所移交的拷贝视频及相关材料显示:当晚在位于明光市****号的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内座位K14和K15号机器上网人员信息分别为:李**,身份证号3411822007******19;夏**,身份证号:3411822006******36。2023年10月16日15时13分,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艳(12080821004)、吴玉莹120808210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明光市****号的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内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现场执法人员向负责人刘**详细了解当晚具体情况后,通过前台收银系统查询10月14日晚网吧内上网人员信息记录,该系统中未能查询到当晚这两名上网人员信息情况。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拍照记录取证。

    2023年10月23日,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2023年11月21日,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当事人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下发了编号为:)文调通字〔202315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1月22日,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法定代表人刘**携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个人身份证原件至明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前台收银系统中未查询到10月14日晚这两名未成年人上网人员信息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此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检查笔录》((明)文综检字〔202310011份,明光市西环路派出所移交的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以及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照片10张,当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情况;

    2.明光市西环路派出所移交的《函》1份,证明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3.明光市西环路派出所移交的执法视频拷贝件1份,证明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4.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明光市自由空间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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