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文综罚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4-0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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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文罚字〔20242

    当 事 人:**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41182******973                                          

        者:**

         所:安徽省明光市**路**公司对面

    2024311545分,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刘艳(12080821004)、王芮(12080821016)、朱君(12080821003)共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徽省明光市**路**公司对面的文好文具玩具(经营者名称:杨**)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并销售《蒙纸画画》、《拼音描红》等各种出版物共计71本。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杨**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表示仅有《营业执照》,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记录取证,经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上述合计71本出版物(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告知其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将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02434日,经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2024年3月20日,**携带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至明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被询问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并对店内销售的出版物的来源做出说明。

    经查,当事人杨**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出版物摆放在场所内用于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共查获出版物71本,未发现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进销货清单,获利金额无法认定,故认定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经营额,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四)项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之规定,认定违法经营额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计算。本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71册出版物经计算总码洋为872元,故认定违法经营额为523.2元(872*60%)。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明)文综检字〔2024〕0301号)1份,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调查取证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71本出版物,证明涉案出版物存在;

    3.该场所《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2024年3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综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出版物71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00)的行政处罚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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