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明光市文广新局转发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9 17:47
    【字体:打印

    明光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参照《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扶贫办 滁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滁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滁发【20161号)和《滁州市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参照《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2016630

     

    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滁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滁发【20161号)和《滁州市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扶持对象是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  市财政根据年度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市扶贫办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发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贫困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民环境改善等方面。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方面。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林区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等。

    第七条  市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一村一品”、特色种养业、光伏电站等产业脱贫项目。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等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及时将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强化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精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科学调度、合理使用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市扶贫办负责:根据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扶贫部门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管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各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县(市、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县(市、区),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市财政拨付的扶贫资金,各县(市、区)当年未使用完的(不含正在实施的未完工项目),由市扶贫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各县(市、区)要按月报送扶贫资金使用序时进度报表,对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序时进度较慢、当年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县(市、区),在分配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