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2018-09-1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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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国务院为了规范管理地面接收设施,于1993年10月5日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原国家广电总局也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都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进口、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目前市面上销售的所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全部是违法设备,必须予以取缔。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系违法行为,相关商铺及住户应高度重视、主动作为自觉拆除违法安装使用的“小锅子”,否则,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我们设立举报电话:12318,欢迎广大市民拨打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共同监督、维护明光文明城市的美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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