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1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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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政务公开机构及人员依**确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单位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心负责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 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 没有实行政务公开的: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决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局决定的物资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离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及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或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年度综合目标考评降低一个等次。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员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九、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十、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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