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1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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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市档案史志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对象

    市文旅局全体公务人员。

    二、投诉内容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电话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政务公开内容不完整,避重就轻,或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行政执法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6、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沓、推诿、扯皮的;

    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8、对投诉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9、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投诉应当在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后30日内提出。

    三、投诉受理

    1、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中心督查室负责受理本辖区群众投诉。

    投诉电话: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8132802,督查室:8132800。

    2、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承办单位要将处理结果分别向转办单位和投诉单位予以回复。

    3、对被投诉者的调查实行分级办理,涉及各股室的问题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直接组织调查处理;涉及窗口的问题由督查室调查处理后报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处理办法

    对个人违纪违规行为可以视情况作出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辞退或给予纪律处理。若在一年内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一次诫勉谈话;两次调离现任工作岗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解聘现任职务或按法定程序予以辞退;违反政纪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可以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处理。若在一年内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一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两次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工商系统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从严处理。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而被投诉的,由被投诉单位派员上门向投诉者进行说明情况,进行解释或赔礼道歉。

    对投诉失实的,被投诉单位负责人应向投诉者进行解释,澄清事实。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对投诉处理结论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结论部门的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纪检监察机构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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