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2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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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全市村医的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补助发放实施细则》(皖卫基〔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明光市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对象

    我市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改居)的在岗村医,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不满60周岁),可以按照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程序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在岗村医名单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实,报送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村医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至市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缴费。新聘村医从任职次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岗村医人员变动时,按程序办理增减手续。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岗村医延续缴费期间,因工作需要并经市卫健委批准返聘的,其缴费可以继续享受补助政策。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在岗村医持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或街道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满15年,但必须在享受养老保险金之前即60岁之前完成补缴手续,补缴保险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缴费标准与财政补助

    1.在岗村医可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为20%,其中市财政承担12%,个人承担8%

    2.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费额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承担12%缴费比例的,市财政按照村医实际缴费额给予补贴,缴费额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承担12%缴费比例的,市财政按12%缴费比例给予补贴。

    3.在岗村医参保的养老保险费先由个人足额缴纳,待年度缴费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提供缴费依据,经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后,所需经费列入市卫生健康部门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卫健委,统一打卡发放到参保村医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政策衔接

    1.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2.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满60周岁,且按规定缴费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3.村医正常离岗后,可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也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4.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由本人申请,可依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转移衔接。

    5.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在岗村医,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退费手续。

    六、其他

    1.不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到龄后享受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

    2.村医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愿参加的,应签订相关不参保承诺书,并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档和市卫健委备案。

    3.市卫健委负责村医村医养老保险组织动员和申报,核实村医身份;市人社局负责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读和养老保险办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村医养老保险经费保障工作。

    4.村医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国家、省、滁州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5.本办法由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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