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公布2023年6月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发布时间:2023-07-07 10:17
    【字体:打印

    2023年6月(2023年6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省共报告法定传染病23种54029例。

        无甲类传染病发病、死亡报告。

        乙类传染病中除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狂犬病、脊灰、钩端螺旋体病、登革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白喉11个病种无发病、死亡病例报告外,其余16种乙类传染病共报告22955例,死亡59例。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梅毒、肺结核、淋病,占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7.60%。

        丙类传染病中除丝虫病、麻风病、黑热病、包虫病4个病种无发病、死亡报告外,共报告7种31074例,无死亡病例报告。报告发病数居前三位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7.19%。

        盛夏将至,天气以炎热、潮湿为主,病原微生物生长繁殖日趋活跃,蚊蝇孳生,易造成肠道传染病、蚊媒传染病等发生。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提示:注意预防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手足口病、肠道传染病、登革热和毒蘑菇中毒。

        附件:安徽省2023年6月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与死亡数量统计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7月5日

    安徽省2023年6月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与死亡数统计表

    疾病病种

    本期发病数

    本期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54029

    59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22955

    59

      

    0

    0

    霍乱

    0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165

    45

    病毒性肝炎

    9514

    7

      甲型肝炎

    33

    0

      乙型肝炎

    8418

    1

      丙型肝炎

    838

    6

      丁型肝炎

    2

    0

      戊型肝炎

    140

    0

      肝炎未分型

    83

    0

        

    0

    0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0

    0

        

    5

    0

    出血热

    12

    0

    狂犬病

    0

    0

    流行性乙型脑炎

    1

    0

    登革热

    0

    0

        

    0

    0

    痢疾

    176

    0

    肺结核

    2571

    6

    伤寒和副伤寒

    21

    0

        

    2

    0

    百日咳

    4

    0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猩红热

    106

    0

        

    50

    0

        

    314

    0

        

    2753

    0

    钩端螺旋体病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9

    1

    人感染H7N9禽流感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7252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31074

    0

    流行性感冒

    3661

    0

    流行性腮腺炎

    521

    0

    风疹

    5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340

    0

    麻风病

    0

    0

    斑疹伤寒

    8

    0

    黑热病

    0

    0

    包虫病

    0

    0

    丝虫病

    0

    0

    其它感染性腹泻病

    11126

    0

    手足口病

    15413

    0

    注:1. 病毒性肝炎发病数和死亡数分别为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未分型肝炎报告发病数和死亡数的合计。

    2. 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死亡数据不作为我省传染病死因排位的依据。

        3. 数字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按“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规则统计,不含港澳外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