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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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含义

        概括而言,保密审查机制就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政府信息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两制作、采集的,对于某些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社会动荡、侵犯他人合法牛又益的信息,行政机关不能对外公开。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条例》第十四条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初,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二、保密审查的范围,即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工作秘密。

        保密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看,保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对国家秘密的概念、范围、定密程序、保密措施等作出规定:从广义上看,保密是与公开相对应的概念,凡是不应当公井的政府信息,部属于保密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中央政务公开文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机制中的保密概念就是指广义上的保守秘密范围,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个人隐私(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如个人健康状况、纳税人的生产情况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审查机构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职竟。但从其他省市工作实践经验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是负责组织保密审查工作,具体审查工作应以业务部门(股室)为主,即具体制作和掌握政府信息的业务部门(股室)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工作,要首先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量大面广,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相关业务部门(处室)最为熟悉这些信息。


    四、保密审查工作流程

        1、主动公开时:此项工作应按照办文流程操作,从信息拟制人员开始实施,即首先拟稿人在拟稿时应先对该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如不公开,应相应提出不公开的理由),股室核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对该意见进行确认。信息形成后,将此信息交由本单位的公开工作机构汇总审查(定期进行)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2、依申请公开时:本单位的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公开申请和审查,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后面提及)予以答复。

        3、公开工作机构在审查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分类处理(如业务股室或者有关领导在拟稿、审稿等信息产生过程遇有这些情形的,亦转由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处理):

    (1)对干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政府信息,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2)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著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注意:遇前两种情形,要启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后面提及)

    (3)当事人中请公开的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五、监督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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