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2-07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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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能、职责、法定权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领导姓名、分工等;

    2、本单位所属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能、职责、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3、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及依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进展情况,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4、本单位不含保密事项的信息;

    5、本单位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行动,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6、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情况等;

    7、本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程序、处罚情况等;

    8、本单位各类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9、政务服务、政务公开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0、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

    2、通过公示栏公开;

    3、通过《办事指南》、《服务承诺书》公开;

    4、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5、通过相关会议公开;

    6、其它合适方式公开。

    (三)信息产生后,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得迟于信息生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四)工作动态和新闻信息随时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长期保留,如有修订及时更新。

    (五)对制发的各类文件,各股室草拟时应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不应公开的注明原因,由办公室负责审查,局领导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可公开性作出最终决定。

    (六)决定向社会公开的文件,由办公室自行在明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采取其它合适的方式发布。

    (七)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公开相关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提出申请公开尚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的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1、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

    3、国家秘密;

    4、应当公开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四)申请人的申请统一由办公室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股室承办,有关股室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公电话:0550-8138033

    编:239400

    (五)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承办股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七)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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