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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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2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77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决定》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2010年1月,省政府225号令发布《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颁布7年来,在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决定》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
        根据修改后的《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决定》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删去将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等内容。
        三、《决定》不再直接干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问题
        对审计中发现的超概算、超预算等问题,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追责力度;对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的问题,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法律规定的制度来解决。因此,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决定》将《办法》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修改为“责令据实调整”。同时,删去责令限期收回或者依法收缴、责令限期改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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